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民法|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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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拓展阅读
民法|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部分合同编,共有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
准合同就是债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整个合同通则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区分标准就上生效这个分水岭。合同生效之前叫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过后叫违约责任。所以采取的追究,只能其中一种。
法定之债构成要件,缔约、过失加责任。
缔约,就是原则上,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的过程中。
过失,就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依赖利益损失。
责任,就是依法承担依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过错责任,过失就是义务的违反。买卖合同中的诚信义务。义务就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就是“说、告、注、保”,即“说明”、“告之”、“提醒注意”、“保护”。
合同的基础就是诚信。缔约、履行、后合同通通要诚信。“诚信”本质就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无过错就不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未成立型的三种缔约过失责任
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订约的意图,可能就是为了戏耍对方或耽误商机。
恶意磋商与正常商业风险区别。商业风险经常通过“战略转移”来表达,就是不确定性,不一定同一业务一直做,是有正常的风险,简例,找中介看新房,看后不买的情况。恶意磋商,就是恶意进行欺骗,不是风险而是完全不对。简例就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公示未与明星公司的合约,其明星公司就没只是了解。恶意磋偏向一般不会出现的情况,正常商业风险偏向正常会出现的情况。
2.欺诈
就是,在缔约过程中应该诚信,应该告知对方,但是不告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就是欺诈。在没有订立合同之间发现欺诈的,就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欺诈,合同订立完了以后发现欺诈。
两天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结果是一样的,自始无效,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3最后一个,商业秘密。
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秘密。不正当地使用使用商业秘密,也最多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重点是,缔约过程是是否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三要件,法定之债,1行为人行为发生在缔约的过程当中,2违反先合同义务,3导致对方依赖利益损失。
合同未成立型的三种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欺诈,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合同成立型的三种缔约过失责任,1合同被撤销,2合同被宣告无效,3恶意不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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