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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个人隐私保护法是如何规定的(《大家说法》(175)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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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个人隐私保护法是如何规定的(《大家说法》(175)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隐私保护法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隐私保护法的,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隐私保护法的,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2022个人隐私保护法是如何规定的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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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大家说法》---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播出时间:2022年9月9日

地点: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宾:中共昭通市委网信办网络传播和管理科负责人李仁安、中共昭通市委网信办综合科负责人林瑶。

节目监制:王志红

节目编审: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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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主持人 安然

左一:嘉宾中共昭通市委网信办综合科负责人 林瑶

左二:嘉宾 中共昭通市委网信办网络传播和管理科负责人李仁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2021年8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角度出发,给个人信息上了一把“法律安全锁”,成为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以及各组织的数据隐私合规实都将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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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在这里应注意区分匿名化与去标识化,所谓“匿名化处理”,是通过技术将个人信息处理后,无法再通过该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而“去标识化”,是指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或者关联个人信息主体的过程。匿名化后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去标识化后的信息仍属于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定义的“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适用更为严格的处理规则。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诚信、明确、直接相关、公开透明、完整准确、最小影响、安全保障等。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该极其克制,处理个人信息应该确保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必要、对个人的最小影响、对信息的最小范围,同时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信息保护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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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规定如何同意才是有效的,但是有效的同意应该是个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有效同意的前提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充分告知和个人的充分知情,基于合规风险控制的目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保存有关的记录,以备出现争议时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指南》,同意的形式包括“授权同意”和“明示同意”。“授权同意”是指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特定处理作出明确授权的行为,包括通过积极的行为作出授权(即明示同意),或者通过消极的不作为而作出授权。例如信息采集区域内的个人信息主体在被告知信息收集行为后没有离开该区域;

例如个人信息主体未自行拒绝使用产品或服务,且产品或服务可通过公开可访问的隐私政策等文件了解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明示同意”是指个人信息主体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主动作出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声明,或者自主作出肯定性动作,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特定处理作出明确授权的行为。“肯定性动作”包括个人信息主体主动勾选、主动点击“同意”“注册”“发送”“拨打”、主动填写或提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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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等10人均系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员工。2018年至2019年,王某某等10人各自将日常工作中收集、获取的杭州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信息(包括姓名、房号、电话号码和房产面积),出售给杭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市场部总监杨某某、王某某等10人,共计获利23500元。

王某某等10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唐某利用在某通信公司担任营销员之便,获取客户实名激活后的手机卡,并未经过客户同意将手机号及验证码售卖给他人,共计获利14360.79元。归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违法所得。

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自动化决策指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以计算机技术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作出决策。根据自动化决策实行合理的差别对待是允许的,利用自动化决策在交易价格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才是通常说的大数据杀熟。因此,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自动化决策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做出合理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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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决策的合规,应该至少做到以下几点:(1)对自动化决策对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评估;(2)制定自动化决策的规则,保证决策的透明度;(3)对依据自动化决策做出的差别待遇进行合理化解释,保证公平公正;(4)提供非自动化决策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5)不能单纯只依靠自动化决策,最终决策应由人工做出;(6)记录个人的选择,个人拒绝自动化决策的,不再向其推送自动化决策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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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非常奇怪,明明使用的是同一款app搜索同一家酒店,我和女朋友手机显示的价格为什么悬殊这么多呢?”

国庆将至,为防止外出旅游找不到酒店,李先生就想提前预定酒店,李先生经常使用某款旅游app订酒店,可他突然发现使用不同的手机搜索到的同一家酒店的价格是不同的。李先生说:他女朋友不常用某款旅游app,而自己经常使用,当同时搜索同一家酒店时发现女朋友搜索的价格却比自己的低很多,这分明就是平台知道我的消费习惯,所以故意利用“大数据杀熟嘛”。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的贵出许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包括知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处理事项、同意和撤回同意,以及个人信息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拒绝、携带、转移等。还规定了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同时《个保法》要求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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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有哪些义务?

一是设立专人负责。《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2条规定,当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则应指定负责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及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督。

二是建立管理制度和流程。第51条、54条、55条等条款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其个人信息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并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高风险处理活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

三是搭建安全防范机制。按照《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强制性要求,信息处理者应履行基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义务,如结合不同业务场景和数据本身的性质,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在避免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同时履行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和补救义务等。

避免信息泄露,我们需要怎么做?

第一保管好自己的手机、电脑、相机等电子设施设备。随着网络支付的越来越便捷,支付效率大大提高,相应的安全隐患也时刻存在,我们的手机上记录着大量的重要私人对话、私人信息,重要账号和密码,一旦丢失,很可能就会造成信息泄露,信息泄露带来的直接间接后果就是财产损失以及隐私生活的曝光,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影响到我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第二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随意接听一些不常见号码的电话,不随意按照接听到的陌生电话进行按键操作;不乱发信息,包括:银行卡号、家庭住址、很多时候我们都是无意识的泄露。还有就是网络上的很多app,社交应用,提示需要采集个人信息时,大家都要看清楚后谨慎填写。不法分子可能会通过利用后台信息赚取非法经济利益,还有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设置网贷陷阱,利用学生各种虚荣心理设置陷阱方式等给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和无法磨灭的伤痛。

第三是不乱扫码。现在偷盗机密信息的方法渠道越来越多,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会让普通老百姓防不胜防。有段时间我微信老收到一条群发来的消息,就是辖区内某家纺品牌店利用消费者占小便宜的心理,说扫码能送什么礼品,还有什么活动优惠,我的很多朋友都遭遇了尴尬,结果一扫,他们通讯录里的好友全部收到群发来的宣传骚扰信息,我们大家的通讯录里都有很多亲人、同事,这真是一个很尴尬的体验,尴尬还是最轻的,有的二维码可能直接导致不可估量的经济财产损失。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承担什么行政处罚?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67条规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会受到以下几种行政处罚:

一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终止服务。

二是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三是停业整顿、吊销。针对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由省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是职业限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五是信用档案披露。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7条规定,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2022个人隐私保护法是如何规定的(《大家说法》(175)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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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强化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从根本上还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权益的保护构建了基本法律框架,也为相关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了具体的合规指引,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在数据领域的立法体系。

先有安全健康,才有诗与远方

来源|安然整理

审核|倪娜

编辑|高朝

平台联系方式|0870—215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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