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产证明范围是什么(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导读:若您计划申请保障性住宅、公共租赁或廉价租赁等福利,并在购房时享受首次购房七成、二次购房四成的税收优惠,需提交无房产证明。此证明证实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曾享受实...
无房产证明范围是什么
导读:若您计划申请保障性住宅、公共租赁或廉价租赁等福利,并在购房时享受首次购房七成、二次购房四成的税收优惠,需提交无房产证明。此证明证实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曾享受实物分配住房或政府、企业的优惠居住政策。简而言之,无房产证明是购房前必要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无房产。一、无房产证明范围是什么
若您正计划向政府机构申请保障性住宅、公共租赁房屋以及廉价租赁房屋等相关福利,在购房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局产权过户缴纳税费、银行贷款手续等事项上,如需按照首次购房给予七成、第二次购房给予四成的优惠政策进行办理,则必须提交无房产证明文件。那么,何为无房产证明呢?简单来说,这是无房产者在购置房产之前所必需开具的证明文件。所谓“无房产者”,是指个人及配偶均未曾享有过实物分配住房(包括租住或依据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由政府、企业提供优惠政策以解决居住问题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无房产证明在哪里开,需要什么资料
在申请房管局开具无房证明时,您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房管局进行房产档案的查阅与核实。经由缴纳相应的查询费用之后,便可领取并拥有盖有官方公章的证明。请注意,本地居民只需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即可直接在本地房管局进行申办;而对于非本地户口的人士来说,则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区的房管局进行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其实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其实我们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其实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在寻求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等社会福利,以及购买房屋时期望享有初次购房可获得七成比例,第二次购房能享受到四成比例的税费减免政策的情况下,阁下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一份无房产证明。该证明旨在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从未有过享受实物分房待遇或是接受来自政府以及企业推出的优惠型居住政策的经历。实质上,无房产证明即是在购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证明文件,为的就是明确验证申请人确实不具备任何形式的房产所有权。
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证据规则》规定了一些免证事实,从学习、考试的角度看,同学们其实我们应当重点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其实我们应当成为证明对象。在我国的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之中,有时候对于一些没有实际证据,或者是没有,判决生效之后的人或者是一些事物,在法律上的名称是证明对象,一定程度上证明对象就是正在等待或者是还没有被证实的事物,这种事我在法律上的界限是非常明确的那么我们今天就一起去看看证明对象的范围是哪些?还有针对他的法律有哪些?
证明对象
一、概念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证据规则》规定了一些免证事实,从学习、考试的角度看,同学们其实我们应当重点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其实我们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的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 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
3推定的事实;
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
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其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
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
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其实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
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法院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
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法院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通过以上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我们其实可以了解到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多广,在我国证明对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国司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因为如果没有证明对象的存在,很有可能对于一些没有得到证明或者是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而言,很可能造成误判或者是错判的行为,所以对于证明对象的重视表明了我国依法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