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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高层发生火灾(因火灾导致高空坠物责任由谁承担)

导读:高层建筑火灾致损,责任方有三:自然灾害所致,财产所有者自担;蓄意纵火,纵火者赔偿;过失、管理不当或违反职责引发火灾,有过错方赔偿。消防机构灭火后,深入调查...

导读:高层建筑火灾致损,责任方有三:自然灾害所致,财产所有者自担;蓄意纵火,纵火者赔偿;过失、管理不当或违反职责引发火灾...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小区高层发生火灾(因火灾导致高空坠物责任由谁承担)

小区高层发生火灾

导读:高层建筑火灾致损,责任方有三:自然灾害所致,财产所有者自担;蓄意纵火,纵火者赔偿;过失、管理不当或违反职责引发火灾,有过错方赔偿。消防机构灭火后,深入调查起火原因和损失,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责任方依法补偿,是处理火灾事故的重要凭证。

一、小区高层发生火灾,责任谁承担

当高层建筑遭受火灾并导致财物受损时,其相关责任者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首先,由于诸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量引发的火灾,其相应的财产所有者须自行承担损失;

其次,如果火灾源于蓄意纵火行为,那么纵火者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无论是因过失而引起的火灾或是由于管理不当或违反职责义务所致的火灾,有过错方需要对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对于高层建筑中突发的火灾事件,消防机构在成功扑灭火情之后,将展开深入调查以确定起火原因及评估损失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这份法律文件明确了各个责任人应依法进行补偿,并且成为处理火灾事故的重要依据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二、小区高层将花架悬挂在阳台以外怎么办

若贵方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遭受了物业公司的不当侵犯,您可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或房产管理局提出投诉要求。在我们收到投诉信息后,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积极商讨以及妥善处理,以此践行我们的使命,尽最大努力解决投诉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以期为广大业主创造出更为优质、舒适的居住环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在高层建筑火灾事件中,导致财产损坏的原因通常有三个方面:自然因素引发的灾难、所有权人自身的过错以及故意纵火行为。对于前者,其损失应由财产所有者自行承担,而后者需要纵火犯负责进行赔偿。针对由于疏忽、管理不善或者违规操作引发的火灾,则相应的过错方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在消防机构成功扑灭火灾之后,会进一步深入调查起火的具体原因以及财产损失情况,并据此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以明确责任方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补偿。这一文件被视为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的关键证据。

小区高层发生火灾(因火灾导致高空坠物责任由谁承担)

因火灾导致高空坠物责任由谁承担

因火灾导致高空坠物的责任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一、因火灾导致高空坠物的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其实我们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其实我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其实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其实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高空坠物的发生可能是由于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也有可能是自然力量,无论是哪种方式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害,都需要进行赔偿,因此需要确定一个责任承担的主体,在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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