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什么(民办非企业是否属于企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
好久不见了各位,今天我想跟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红吗 ”的问题。如果你还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请跟我一起来探索一下。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什么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并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编著的《释义》中载明:“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出资人将财产投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后,财产便转归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出资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获取任何投资收益,亦无权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的剩余财产。
其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一切活动都必须以该机构的举办宗旨为中心,资产的使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并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的清算程序中,其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本质上是捐赠行为,相较于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作为独立的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出资人、举办人或实际控制人以任何方式获取所谓“投资收益”。
如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撤回出资、转让出资、分取红利或者以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等,均是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
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是否属于企业
法律分析:民办非企业属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1、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
2、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机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做账报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做账报税。
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结账、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1、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
2、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哪些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产权为社会所有、经营收入不能分红两项重要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性,其行为特征是体现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什么叫民办非企业
问题一:什么叫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 *** 或者 *** 部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也就是说,它们的性质一个是“民办”,一个是“官办”。
问题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 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像教育事业中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卫生事业中的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问题三:民办非企业所属行业类别是什么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 *** 或者 *** 部门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劳动法》第二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何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不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国家事业单位还允许自收自支叫,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不能呢?因此,我们应当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点,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民办学校其宗旨应该是弥补国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允许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资金应投入到扩大教育事业中去。其他的民办医疗单位、民办文化单位、民办科研单位、民办体育单位等,都具有同样的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可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每个领域都会产生和存在民办非企业。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问题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几种形式,其成立条件分别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形式。
1、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3、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问题五:什么是:民办非企业组织? 这里要说说我国的法人
在我国法律上,法人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
其中 企业法唬是从事营利的机构
事业单位一般属于非营利机构,从事公益活动。如学校
我们现在一般把民办学校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因为在法律中,民办学校找不到对应的法人组织
而教育又是公益性事业,不从事营利活动。
饭店肯定是营利的
估计那小饭店都不能算是法人
小饭店可能是自然人
不是民办非企业组织
问题六: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是什么东西? 非企业法人就是说你这个事业团体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的是无限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这个团体出现什么负债,除了用团体的财产承担债务外,如果还不够清偿债务,那你就还需要拿出钱来清偿,而这部分钱可能是你的私人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去登记。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为便于了解登记的有关内容及程序,制定本须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民政厅设民间组织管理处,具体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项工作。 -
办公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23992881转民管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 *** 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授权的组织,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为省 *** 的委、办、厅、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按照规定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取得资格审查意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及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主要特征如下:
1.具有明显的民间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其举办资金是非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 (2/3以上)。
2.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具有实体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 *** 的实体性社会组织。这是区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个人出资但不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四、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
问题七: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私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民营企业可以是民间的团体办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就是非营利性企业,比如基金会组织、公益组织。
私营企业就是个人办的盈利企业。
民办学校属于民间办理的企业,是不是属于民营企业,要看企业的所有权是在团体的手里,还是在某一个个人的手里。即法人是某一个民间机构或者团体,还是个人。
如果是找工作,肯定首选私企,就这3个而言。原因就不说了,很复杂。
问题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 非盈利单位
问题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是什么意思 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像教育事业中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卫生事业中的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问题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算是什么单位事业还是私企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 *** 。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 *** 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事业单位是以 *** 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 ***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变更股东吗
民办非企业就没有股东。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扩展资料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
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
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单位
如何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这一概念的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性,其行为特征是体现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
根据上述对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界定,可以看出,它们既有相同点,但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就是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利用非国有资产组建成立并运作,体现了“民间”的特点。但是,它们在组织性质、组织特征、组织功能、组织权益、组织政策等五个方面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组织性质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调节,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调节的,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上述两个不同的法规体系一经登记,就决定了组织性质的不同,民营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社会经济组织范畴;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是非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社会公益组织范畴。
二、组织特征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是从事商品或劳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这是民营经济组织的职业特征,它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它的行为价值取向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来实现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特征,其宗旨主要是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益职能,促进公共社会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三、组织功能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由于其职业特征决定了它所从事的活动具有营利性和商品性,其功能反映在行为上的为卖而买,为交换而生产,为社会消费而组织生产和经营。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其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组织角色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其功能体现在行为上是社会公共产品的创造者、提供者、服务者,不断满足社会服务对象对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同时,通过社会中介、咨询服务,建立诚信评估体系等社会公共平台,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的所有者权益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各自的组织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对组织的所有者权益的不同。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者,对投出的资产享有财产权、支配权,在商品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盈利,具有资本的所有权,可以用来分配。同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资本权力人的意愿,对其经济组织可以出售、转让和赎买,其解体时也可以根据资财提供者或资财的权益人,对剩余资产按比例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源提供者,一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资源提供者即丧失了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权、支配权,其财产的使用只能通过该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决定,并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服务时所产生的盈余资产,没有资产的所有权,支配权,更不可以用于成员的分配。终止时,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始资产的提供者及其成员不能分享剩余资产,经清算后剩余资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有条件的,同时又有限制的。首先出资人必须提出并在办学章程中明确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次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有办学结余,才能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资源提供者在出资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后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仅限于民办教育机构个案,并不具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征的普遍性。
五、组织所享受的国家政策不同
由于民营经济组织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组织性质、组织特征、组织功能等存在着区别,因而国家在相关政策上对这两类组织有着明显的区别。民营经济组织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投资者自身的积累和商品运作的收益,它既不能接受政府的资助和社会的捐赠,也不能承接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后政府转移的职能,更不能享有国家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的税收政策的优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多渠道的,它不仅可以是热心于公益事业者的出资,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资金资助、公益项目支持、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更可以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国外资金的捐赠和赞助,同时还能享有国家对其事业的发展所给与的鼓励和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民办的养老机构、民办的教育机构、民办的文化体育机构以及民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等,不仅能接受政府的资金资助、公益项目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各界以及国外资金的捐赠和赞助,还能享受到政府给予的免营业税、所得税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好了,今天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红吗 ”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红吗 ”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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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321 -
朝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劳动仲裁律师费收费标准
导读 : 朝阳律师的收费标准并不是统一规定,而是根据案件类型、律师的经验和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律师的收费可以分为咨询费、办案费、代理费等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通常会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收取费用;而在民事案件中,可能会根据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佣金式收费此外,律师也可以与客户...
2025-04-24 175 -
黑龙江企业合同样本库 车库怎样办理营业执照
导读 : 在中国,企业合同的制定和使用通常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黑龙江作为一个省份,其企业合同样本库可能包括各种类型的合同模板,如购销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协议等这些合同样本通常由律师或专业机构起草,并经过实际使用检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使用合同样本时,...
2025-04-24 588 -
酒泉地区超车导致车祸的认定问题 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哪个承担责任
导读 : 在酒泉地区超车导致车祸的认定问题中,首先需要明确超车行为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和第四十八条,驾驶员在超车时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则,如不得在禁止超车的标志或者标线处超车,不得在隧道、桥梁、弯道、雨天、雪天以及能见度低的地方超车等如果驾驶员违反了这些规定...
2025-04-24 617 -
个人司法鉴定流程概述 亲子鉴定的流程
导读 : 个人司法鉴定流程概述如下:当事人在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中,为了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需要鉴定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其次,法院会审查该申请,并决定是否批准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则会作出鉴定的裁定...
2025-04-24 458 -
诉讼撤诉后是否退还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撤诉怎么撤
导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时,已经支付的诉讼费用是否能够退还需要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诉讼费用的归属问题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当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支付了相应的诉讼费用后,如果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法院通常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谁应当承担...
2025-04-24 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