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标准是多少(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
导读:根据工伤赔偿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分配如下:一级伤残获27个月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或21个月,四级21个月。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90%,二级85%,...
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标准是多少
导读:根据工伤赔偿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分配如下:一级伤残获27个月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或21个月,四级21个月。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如津贴低于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差额。退休后差额停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一、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标准是多少
根据工伤赔偿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发生工伤事故时,赔偿分配如下所示:
首先,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的伤残补偿金,其中不同等级的伤残可获得对应月数的本薪资金。
具体来说,一级伤残其实可以获得相当于27个月的本人月度工资额度;
其次是二级伤残者,可获取到25个月的同等待遇;
第三级别者,分别有23个月和21个月的相应资金支持;而对于第四级别的伤残患者,其可获得的相应支持则略低,为21个月。
另外,对于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定期给予的伤残补贴,也是依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进行系数的不同调整。比如说,对于一级伤残患者,其每月其实可以领取到的津贴比例为其本人工资总额的90%;二级伤者,为本人工资的85%;以此类推,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而四级则是本人工资的75%.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与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干不相符的话,工伤保险基金会负责进行差额部分的补充。当受害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完成退休手续之后,差额部分将停止发放。
同时,他们会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其金额或多或少与之前领取的伤残津贴存在差异,这部分差异将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弥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黑龙江省产假劳动法规定多少天
关于产假的现行法规要求,女性员工在哺乳期内享有98日标准化的产假,若存在特殊情况,其产假时长则可能延长至最多158日。产假主要针对的就是因生育而导致职期间歇的妇女,通常其休息期限在分娩前约半个月开始,直至分娩后两个半月的这段时间区间中,如有晚婚及晚育政策的扶持,则整个休息间隔甚至其实可以延长至四个月之久。
此外,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所享有的产假福利不应少于98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其实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依据我国的工伤补偿法规,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分配对于一、二、三及四级伤残程度的人员,分别获得27个月、25个月、23或21个月以及2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同时,还会每月发放相应的伤残津贴,其中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足差额部分当伤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差额部分将会停止发放,但仍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差额部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充
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为了根据各地区自身地理环境的不同,为加快推进当地征地拆迁工作,同时更好地维护当地居民因拆迁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我国各地区均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来进一步细化征地补偿标准,今天我们要了解的是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性文件
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其实我们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实我们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其实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3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4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5征用鱼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6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7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2征用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3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其实我们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其实我们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土地的,其实我们应当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其实我们应当参照城镇基准地价,由建设单位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适当补偿。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乡村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对被占地者其实我们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或者安排被占地农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村办企业就业,也其实可以采取调剂土地的方法解决。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支付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不及时支付费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供地。被占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费用以外,索取财物。
建设用地的土地分类、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勘测的成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不得批准立项。
通过以上相关法条我们发现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里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其他因征用土地应做的补偿都其实可以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我国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性政策各地均有所不同,更多相关知识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