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要求是什么(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导读:北京市房屋租赁法律要求:申请人需满足稳定居住、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家庭无住宅或住房面积小等条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申请流程包括提交资料...
北京市房屋租赁要求是什么
导读:北京市房屋租赁法律要求:申请人需满足稳定居住、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家庭无住宅或住房面积小等条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申请流程包括提交资料至街道办或房管局、初步审查、出具回执、主管部门审核、等待结果通知。需符合住房保障部门其他要求。一、北京市房屋租赁要求是什么
关于申请租赁型住房所必备的条件如下所述:首先,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两年的长期稳定居住资格及实际居住情况;其次,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可支配收入必须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再次,其家庭不拥有任何种类的住宅建设用地、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需低于每名家庭成员人均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面积需保持在50平方米以内;
此外,还应确保其未租入过公有住房,同时也未曾享受过承租廉租住房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各类住房保障政策;最后,需符合住房保障部门所制定的其他相关要求。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流程,其实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须携带所需资料前往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住房保障业务的窗口进行申请,或者直接向房管局提交申请;接下来,工作人员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向申请人出具《备查回执》;再之后,将相关材料递交至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最后,耐心地等待审核结果的批复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实我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北京市房屋律师怎么收费
对于律师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基准通常设定在每小时200至500元之间。
其次是按件收费制,此类收费方式广泛应用于那些无财产争议属性的案件中,根据每个具体情形的实际情况,收取的费用标准一般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
最后,当案件涉及到财产争议时,通常会按照诉讼标的作为基础,并依据一定的比例来收取律师费用。具体而言,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8%-10%的费用,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6%-7%的费用;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5%的费用;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3%的费用;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1%的费用;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收取0.5%的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其实我们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在北京市的房屋租赁法律规定中,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条件:首先,需要证明其有长期稳定的居所;其次,其年收入须低于全市人均可支配总收入的1.2倍;此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没有自有住房或者现有的住房总面积不能超过一定标准;最后,他们还不能享受其它类型的住房保障政策。若申请人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则其实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提出申请:首先,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文件并送交至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房屋管理局进行初审;接着,经过初步审查后,接收者将提供给合格的申请人一个书面的确认文件;随后,这些申请人的信息将被转交到相关的主管部门做进一步的审核;最后,经相关部门完成最终审核之后,申请人只需耐心等候并接受结果通知书即可。在此过程中,申请人还必须严格遵循住房保障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要求,以确保整个申请流程能够顺利且有效地进行。
北京市房屋租赁暂行条例
北京市政府日前公布并实施了新修改后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对鼓励长期租赁关系、规范群租行为及管理、授权临时干预租房市场等作出规定。其实,北京市是没有房屋租赁暂行条例的,对房屋租赁的相关文件应该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这对想要在北京市租赁房屋的人来讲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办法的相关内容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其实我们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其实我们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市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其实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制定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本市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
第二章 出租登记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其实我们应当进行出租登记。出租人其实我们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其实我们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其实我们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或者按照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其实我们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宣传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二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程;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四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服务等;五提供维权服务信息;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出租登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基层管理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房屋所有人将出租登记的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实我们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其实我们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八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其实我们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条 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市规划、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一条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其实我们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其实我们应当统一印制出租房屋多人居住登记簿册供出租人免费领取。
第二十二条 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房屋管理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检查结果。
四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等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依法其实我们应当审查活动场所的,其实我们应当审查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活动场所的规定;不符合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机构其实我们应当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并其实我们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其实我们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其实我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四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六不得居间、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七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信息系统,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房屋租赁市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信用记录等租赁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实我们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公安、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人口计生、规划、文化、教育、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基层管理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其实我们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计划生育、建筑结构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报告上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其实可以检查有关资料,了解房地产经纪业务情况和客户资金、风险准备金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其实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其实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或者违反第四项规定,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其实我们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出租人、承租人其实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申请调解,也其实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由于各个地区的房屋租赁实情不同,因此很多地方政府都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房屋租赁管理
办法。当然,主要还是为了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当地常见的一些房屋租赁问题。要是你想了解其他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内容,其实可以到律图网站进行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