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加了我的名字(《民法典》婚后加名字是拥有了一半房产)
导读:根据我国法律制度,房屋所有权经不动产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和公示作用。因此,任何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或取得,必须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房产证上的姓名是确定所有权的唯一...
房产证上加了我的名字
导读:根据我国法律制度,房屋所有权经不动产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和公示作用。因此,任何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或取得,必须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房产证上的姓名是确定所有权的唯一法定依据。单独所有指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姓名,而共有则指多个姓名,各共有人按产权比例享有所有权和收益。一、房产证上加了我的名字,我就有拥有权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房屋的所有权可通过不动产登记而实现法律确认与公示,因此,对于任何形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或获得,必须经过相应的房屋产权登记程序才能实现合法有效的,且以此作为唯一法定依据。从一般的意义上讲,仅有一名姓名出现在房产证上的房产,一般被视为单独所有;相反地,若有多名姓名同时出现在房产证上,则表明这处房产属于共有的范畴,各共有权人均按照其所持有的产权比例共享对此房产的所有权及收益等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其实可以不登记。
二、房产证上加名字新政策是什么
关于房产证增设配偶姓名的相关法律规范如下:
首先,在未曾刻印配偶姓名于房产证之前,该项财产为个人独有;
其次,若个人住房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富偿还贷款,尽管这种行为不可能对房屋产权属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在夫妻双方因婚姻破裂而进入法律程序之际,原本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仍需依法给予非责任方相应的赔偿;
再者,当房产证上接纳配偶姓名之时,即赋予配偶对此房产权的法定使用权,通常情况下,此类权利将被界定为共同共有的范畴。当夫妻因感情问题选择结束婚姻生活时,两人之间对于房产之分配其实我们应当各取所需,平均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其实可以不登记。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凡经过房地产登记机关完成不动产登记程序后的房屋所有权,均具备法律效力及公示效应。这意味着,任何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或者取得行为,皆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得以及时、合法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房产证上所列明的姓名,乃是确认所有权归属的唯一法定凭证。所谓“单独所有”,即是指房产证上仅有一人之名;而“共同所有”则是指房产证上载有多位权利主体,各权利人均按照其所占产权份额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与收益权。
《民法典》婚后加名字是拥有了一半房产
《民法典》婚前买房相关条例还指出,一旦双方离婚,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参与还贷离婚时可视情况获得一定的补偿。具体为:1、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婚后加名字是拥有了一半房产?
备受争议的“房产加名税”日前有了明确说法,财政部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法律人士我们的建议,无论是房产证加名或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比较保险的方式还是各方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准,因此产证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转让环节是有区别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论上当他(她)要卖房时,就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其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其实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其实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其实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