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纠纷都有哪些(房产租赁纠纷都有哪些)
导读:租房常见纠纷包括租金争议、房屋损坏赔偿、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转租纠纷、共有亲属利益分配纠纷、未登记租赁合同纠纷、改变房屋用途和优先购买权问题。这些问题可根据...
租房纠纷都有哪些
导读:租房常见纠纷包括租金争议、房屋损坏赔偿、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转租纠纷、共有亲属利益分配纠纷、未登记租赁合同纠纷、改变房屋用途和优先购买权问题。这些问题可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包括租赁合同的定义、内容、期限、登记和形式要求等。当事人应遵循法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维护自身权益。一、租房纠纷都有哪些
关于租房中可能出现的剩余问题,我们其实可以列举以下几种常见状况:
第一种情况为租金支付方面的争议,即关于房东与租户之间谁先支付租金以及租金的具体数额是否合理等问题;
其次,还有关于房屋损坏赔偿金额的协商,这通常发生在当租户不小心对房子造成了损坏之后;
再者,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时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也是一类比较尖锐的矛盾点;
最后,如果租客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出去,还会引发转租纠纷。
另外,如果房主在与其共有的亲属之间存在利益分配不公的情况,也有可能产生相关赔偿纠纷。同样重要的是,由于租房合约并没有进行必要的登记,这使得承租人面临无法对抗第三方的风险,而此类纠纷也是时常发生的。关于房子用途的改变以及在租赁期间房子被卖掉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也容易引起纷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其实可以参照《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相应法条来解决。
第七百零三条明确指出:“租赁合同是指房东将其财产租赁给承租人以供他们使用、从中获益,同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份合同”。接着,第七百零四条详细列明了租赁合同的普遍条款,其中主要涉及租赁房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租赁房产的保养等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可知,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并且,即使租赁期满,双方都仍有权选择续签合同,但新签定的租赁期限必须限制在二十年内。对于第七百零六条的表述,我们应正确理解为,只要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无论是否完成,都不会影响到合同本身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第七百零七条,若租赁期长达六个月以上,那么应该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签订合同。在此基础上,若当事人未能签署书面协议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间,则应视为非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其实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房纠纷适合类案类判吗
在法律范畴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类别,其本质在于通过法律规范来平衡及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权益。
根据民法及相关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概念,任何涉及违反法律规范之行为均有可能引发民事纷争。而在这些纷争之中,自然也包括了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这正是属于民事法律框架下的财产关系领域的纠纷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在租赁住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系列棘手的纷争,如租金支付方式上的争议、对于因房屋破损而产生的赔偿事宜、涉及到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转租行为所引发的纠纷、对共同亲属利益进行公平分配时可能面临的争议以及未经过正式登记的租赁合同所带来的麻烦等等。针对上述种种难题,我们其实可以通过参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来予以妥善处理,其中涵盖了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具体内容、存续期间、法定登记以及形式规范等诸多方面。因此,各方当事人有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引,选择使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房产租赁纠纷都有哪些
1、拖欠租金或不交租金的违约纠纷。2、房屋损害侵权纠纷。3、人身财产损失纠纷。4、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纠纷。5、装修费、修缮费分摊的纠纷,(6)房屋出售的优先权纠纷等。房产租赁其实也就是房屋租赁,此时有的人是租赁民用房,但有的人却是租赁办公用房,其实无论是租赁怎样的房产,都是有可能产生纠纷的。那通常房产租赁纠纷都有哪些呢?只有事先作出了了解,有一个心理准备之后,日后纠纷出现才能采取措施准确应对。
一、房产租赁纠纷都有哪些
租赁纠纷的发生大概有以下几种形式:
1、恶意拖欠;
2、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有的是承租人生意方面出现问题,无能力支付租金;
3、因为房屋改变功能的问题,有的本来使用功能是住宅厂房,有的承租人用作办公或商业,这须经有权部门批准,否则是违法行为。
一部分属当事人签合同时,出租方承诺改变功能并承担相应费用,但之后不能做到;
另一部分属双方都明白功能不是承租人所需要的功能,但双方约定由承租人改变功能,由承租人报批,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有的涉及补交地价有的几万到几千万,有的合同期有限,不去进行改变功能报批,而使用过程中已经改变功能。
4、房屋租赁纠纷中装修投入损失的处理是房地产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二、房屋租赁装修纠纷的处理原则
房屋装修是指为使房屋内部环境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使用装饰材料对房屋的内部装饰修建的工程建设活动。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装修具有以下特点:装修物归承租人所有,房屋承租方为装修方,装修投入的材料的所有权归承租人。装修物与房屋具有相对不可分离性,因装修物并非一般的陈设物,一经装修,即与房屋紧密结合在一起,要使装修后的房屋完全恢复原状,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并且在经济上也不合理。
正是基于上述特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暂时分离,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实质上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添附,即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到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状态。
根据我国民法有关物的添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租赁房屋装修投入纠纷的不同类型,处理此类案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侵权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非财产所有权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为侵权行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只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应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此种情况的具体处理办法为:承租人对其投入的装修物,能够拆除的,其实可以责令其拆除;不能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承租人因拆除装修物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约定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意见,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正常终止。承租人经所有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属于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投入损失的承担按事先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这是我国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可处分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公平合理原则
此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未对装修补偿作约定,且合同属于正常终止的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其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但双方未就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事先约定且合同属于正常终止,实践中一般以公平合理的原则加以解决。具体处理办法是:承租人投入的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归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其实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但针对不同的房产租赁纠纷,其实当事人采取的解决方式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同一类纠纷,由于具体的情况不同,因此有的人可能采取调解方式比较合适,而有的通过诉讼来处理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