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二次手术医院怎么结算(医疗过错二次手术费有谁承担)
导读:结算员工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但需符合国家及本市工伤保险诊疗、药品和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工伤事故导致的疾病医疗费用不覆盖。用人单位未按时...
工伤后二次手术医院怎么结算
导读:结算员工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但需符合国家及本市工伤保险诊疗、药品和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工伤事故导致的疾病医疗费用不覆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二次手术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一、工伤后二次手术医院怎么结算
根据相关规定,结算是按照员工因工伤事件而享受的待遇进行实施。对于因治疗工伤所需支付之医疗费用,只要尚未超过国家以及本市所制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然而,工伤人员若因其非工伤事故而导致疾病产生,则其所需医疗费用将会摒除在工伤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之外。若由于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要求按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该职工在第二次接受手术时所需的医药费应由用人单位全权负责,如用人单位无法对此承担责任的话,其实可以采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其实我们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其实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后单位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时,雇主所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涵盖了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工伤医疗费用、用于辅助恢复与康复的用具购置费用、一次性的伤残补贴、针对无法续原工作岗位工作者提供的伤残津贴、长期护理费用、丧葬资助金额、对其抚养亲属的抚恤补贴、以及对于因不可抗因素导致逝世的职工所给予的一次性死亡补贴;同时,也少不了对康复性治疗所需经费的充分考虑,以及为接受工伤疗治的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给予的食品额外补助费用;此外,对于因紧急状况需转移到外地就医的员工而言,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也是不容忽视的部分。
除了这些由社会保障基金出面帮助解决的费用之外,作为雇主,也要积极主动地向遭受工伤的员工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如补充落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改善他们去往外地就诊的交通及食宿条件、以及在康复期间的薪酬保障;对于那些达不到完全伤残程度的员工(即五级至十级的工伤员工),雇主仍有义务一并支付他们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雇主未能遵守既定法规要求及时参保工伤保险,当在此期间出现工伤事故,那么所有相关的经济负担便将由这个雇主办置。那么在实际遭遇工伤事件之后,员工们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实我们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医疗过错二次手术费有谁承担
医疗事故中需要二次手术,这时的手术费有谁承担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1、二次手术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这时我们有权请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手术费。2、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并没有过错,二次手术有当事人自己造成的,那么医院不承担手术费。一、医疗过错二次手术费
医疗事故中需要二次手术,这时的手术费有谁承担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一是二次手术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这时我们有权请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手术费;二是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并没有过错,二次手术有当事人自己造成的,那么医院不承担手术费。如果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其实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其实我们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其实我们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二、什么叫过错责任
我国医疗事故采用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其实我们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三、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其实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目前对于医疗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对双方来说是最公平的,不管是医院还是受害人自己,如果医疗事故是由医院的不负责任或者是违规操作造成的,那么医院就要承担医疗过错二次手术费及产生的其他后果,如果是由当事人自己不服从医生安排,那么则有当事人自己承担。所以,当我们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其实我们应当听从医院的安排,不可任性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