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道被占用物业如何处理(小区楼房高空坠物谁负责)
导读:侵占公共楼梯通道是侵害其他业主权益的行为。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侵权者立即停止并赔偿损失。物业公司应迅速发送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停止不当行为并恢复...
小区楼道被占用物业如何处理
导读:侵占公共楼梯通道是侵害其他业主权益的行为。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侵权者立即停止并赔偿损失。物业公司应迅速发送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停止不当行为并恢复原有状态。公共区域归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多次劝告无效可向城乡规划部门反映,将依法责令整改、警告和罚款。一、小区楼道被占用物业如何处理
侵占公共楼梯通道无疑是对其他业主权益的侵害。因此,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请求侵权者立即终止非法行为;若发生公用部分设施损毁等情况,亦可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发现有业主擅自占用楼道公共区域时,有关物业公司应迅速向相关责任人发送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立即停止该种不当做法,并务必使公共区域回归至原有状态。众所周知,公共区域的使用权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如果经过多次劝告仍未见改善,物业可向当地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反映。届时,城乡规划部门将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此种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同时进行适当程度的警告以及罚款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其实我们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其实我们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小区楼加装电梯三楼不同意其实可以安装吗
倘若在某住宅小区内实施楼宇加装电梯工程,然而三楼层居民却对此持有异议,那么相关施工仍可得以进行。在此期间,负责管理维护这家电梯公司会对该电梯进行不间断的事故维修工作。当电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物业部门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起责任,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从业者对其进行迅速有效的修复处理。若物业公司长期未能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转,给各位业主造成了诸多的不便和困扰,那么广大业主便有权向地方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科提出投诉,同时亦可向技术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处寻求帮助并展开投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小区楼房高空坠物谁负责
小区楼房高空坠物事件中,由可能实施坠物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民事当事人主体按份承担责任,由不能就自身不排除实施坠物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按份承担侵权责任,本着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原则,实行和执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法律原则。小区楼房高空坠物由可能实施坠物行为的当事人按份承担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理由:按份责任其实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其实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激励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其实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免于法律惩罚,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其实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主要优势和人脉主要优势,其实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其实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其实我们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其实我们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现在的社会,随着工业文明和城市化进程日益深入化发展,小区坠物等不安全事件也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在小区坠物事件中,受害人本身属于头顶飞来横祸的弱势一方,要尽可能用举证倒置的执行原则使受害方权利得到尽快可能的维护和保全,以减少受害方损失和使伤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