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没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属于谁所有()
导读:通常,无产权停车位被视为业主共有。若停车位面积分担或占用公共空间,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独立获得产权的停车位归开发商。国家强制要求的不可移动人防车位归国家。建...
小区没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属于谁所有
导读:通常,无产权停车位被视为业主共有。若停车位面积分担或占用公共空间,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独立获得产权的停车位归开发商。国家强制要求的不可移动人防车位归国家。建筑区域内临时车位可通过出售、赠与或租赁等方式协商决定,占用公共道路或空间的临时车位亦归业主共有。一、小区没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属于谁所有
我们通常将无产权的停车位视为业主所拥有。
根据相关条文,如果停车位面积在建造过程中被分担,或共享给全体业主的道面或其他公共空间的部分占据,那么这类停车位理应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然而,对于那些没有进行面积分担而由开发企业独立获得产权的停车位,它们则归属于这些开发商。
此外,若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要求的不可移动人防工程单位,它们自然需要归属国家。
最后,在建筑区域范围之内,用于临时放置车辆的车位及车库的所有权分配问题,其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是租赁等多种方式协商决定。在此基础上,倘若有正当理由占用整个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或其他公众空间作为临时停车位之用,这些车位亦将被视为业主们共同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实我们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小区没交房物业其实可以收物业费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令,无须交付房屋者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其中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已经完工但还未售出或交付给购买方的物业,此阶段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方承担;
其次,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金额及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在协议中约定由后者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应遵守协定内容,但业主对此负有间接缴纳责任;
此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事项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时,报酬则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最后,如果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代为收费,不得向其收取任何手续费或其他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其实我们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其实我们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