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的房子有租赁该怎样处理(房产带租约司法拍卖,成交以后的租赁合同与租金如何处理?)
导读:针对租赁房屋司法拍卖,法律规定:拍卖前已租赁且租赁设定在抵押前的,租赁协议继续有效;租赁设定在抵押后的,租约不能对抗抵押权;抵押后再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
法拍的房子有租赁该怎样处理
导读:针对租赁房屋司法拍卖,法律规定:拍卖前已租赁且租赁设定在抵押前的,租赁协议继续有效;租赁设定在抵押后的,租约不能对抗抵押权;抵押后再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无约束力。一、法拍的房子有租赁该怎样处理
针对涉及租赁房屋之司法拍卖场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若法院于房屋租赁期间进行拍卖行为,此时如租赁设定在抵押之前,该租赁协议将不受任何影响而继续有效;
其次,如果租赁设定之后记入了抵押登记,那么租约就无法反抗抵押权的优先执行地位;
最后,若是抵押人将已经设定过抵押的财产再行出租,当抵押权得以实现时,租赁合同对于新的所有权人将不再具备约束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法拍的集体的房产是否其实可以转让
关于司法拍卖所涉及的房地产能否直接转让给他人的问题,其详细内容如下:
一、司法拍卖所获得的房地产完全具备过户的能力,法院将会积极配合完成过户工作。在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各方将共同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若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愿意履行判决、裁定义务,则银行有权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此时登记机关将依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来办理过户手续。以下为具体操作流程:
(1)提供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买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竞买协议、佣金发票、支付款项的银行单据等相关材料至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产权登记手续。
(2)有意愿参与竞标的客户通常需要先向特定的单位或是机构缴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的金额大致相当于首次支付的款项。在达到竞拍资格之后,各位购房者需尽快向银行申请贷款。
(3)填妥相关贷款申请表格,静待银行审核批准。银行在受理申请后将展开审核,并将最终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知晓。
(4)实际上,法院处理的司法拍卖房地产的过户事宜相对较为简便,在成功竞标后法院会下达执行裁定,仅需凭借此份法院裁定与法院执行通知书即可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流程。
(5)购买行为本身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只要房屋所有证书得以备案,即代表拥有了合法的产权。竞买到房屋后,只需带上法院裁定书至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事宜。
(6)持有所有权证号码,便可证明已有产权登记,由此便可依法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原所有证书可能因执行人无法向法院提供而无法获取,因此,法院对此事并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其实我们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拍卖的房子适应买卖不破租赁吗
法院拍卖的房子适应买卖不破租赁,但是要符合前提条件,就是法院拍卖之前应该就存在真实有效的租赁关系。这样,即便是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租赁房屋的租客也能继续使用,或者要求房屋受让人赔偿后解除租赁合同。一、法院拍卖的房子适应买卖不破租赁吗?
适用,但是拍卖前必须提供相关合法的租赁协议给法院,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租赁“,权利得不到保护。原则上,“买卖不破租赁”其实我们应当适用于拍卖财产。但这一原则也存在以下三点例外。
1、“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基于物权优先原则,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先于租赁权设立,不论租赁权的性质是属于债权或是物权学术界目前尚存在争议,都其实我们应当先保证抵押权人权利的优先实现;
2、“先查封,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在如今房价飞涨的时代,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规避高房价的新方式。但是作为房屋购买人,在拍卖时一定要留意该房屋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而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也要预先留意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法院查封,以防范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动产是否包括在买卖不破租赁范围内?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其实我们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动产租赁不其实我们应当适用该原则,其理由如下:
1、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
2、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
3、租赁权的物权化应有一定的边界,否则不但有违租赁权物权化的初衷,而且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紊乱,这一边界应通过其适用的客体体现出来,即租赁权物权化应是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
4、从各国立法来看,立法例上都是对不动产实行租赁权物权化。
综上所述,法院执行债务人房屋的时候,其实可以对其进行拍卖,如果房屋存在租赁合同并且还未到期,作为租客,不会受到拍卖的影响,其实可以继续行使租赁权。也就是说,买卖不破租赁不仅存在于二手房买卖中,也适用于法院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