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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行政处罚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分析:一是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所指向的是证据。扣押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所指向的不仅仅包括证据,也可能包括了涉案物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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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行政处罚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是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所指向的是证据。扣押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所指向的不仅仅包括证据,也可能包括了涉案物品。行政机关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再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应当及时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是实施的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而扣押则应当是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才可实施。实施扣押的条件要比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要严苛。

三是时限不同。先行登记保存需要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四是对物权的影响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保存证据,涉案证据并未发生物权的转移,而仅仅是对其处分权做出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的限制。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涉案的财物在扣押期间内不可能再由当事人控制或者保管,即占有暂时的发生了转移(扣押多为动产、查封多为不动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行政处罚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主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全是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而查封、扣押是环保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设备、设施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

2、采取的目的不同:先行保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证据,保证行政案件的顺利进行,而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3、适用的条件不同: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就能够确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则不能采取该措施。而查封扣押的适用条件则是在当事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下;

4、解除的时间不同: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是的。无论当事人7日内不不来接受调查处理,对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均要鉴定。

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一,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解除封存;

2、当事人涉嫌违法需进一步调查的进入立案调查程序,保存期限顺延,以待进一步行政处理,但必须发出处理决定书,在该书中说明以立案并随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如果七日内案件未能做出处理决定,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保存期限顺延的规定。执法实践中,许多管理相对人往往在七日内不到指定机关接受处理,反而到处反映、投诉、上访,给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施加压力,造成执法人员处理较困难和办案被动。

5、可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及时弄清登记物品属性,该依法没收的依法予以没收,该退还的依法退还,需变更为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查封的,就依法扣押查封。如属易损易坏物品,当事人又恶意不配合,可依法进行“拍卖”,将货币进行“提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准确判定物品属性,当事人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可移交法院实行保全证据,但执法机关需要及时保全证据。

二,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此处的“处理决定”具体是指: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鉴定;

2.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做出没收、销毁等。 应告知当事人所做出的上述具体处理决定,并记录在案。

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行政处罚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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