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如何规定()
导读: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根据不同情况:单位单方解除需双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补偿金等额;劳动者自行离职,如单位提高条件后仍离职,无需补偿。一、阿坝...
阿坝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如何规定
导读: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根据不同情况:单位单方解除需双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补偿金等额;劳动者自行离职,如单位提高条件后仍离职,无需补偿。一、阿坝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如何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首先,若属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照经济补偿金金额的双倍予以支付;
其次,若是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共识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等额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而用人单位出于对其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主动提升了原有的劳动条件,但劳动者仍坚持选择离职,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我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阿坝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首先,若属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照经济补偿金金额的双倍予以支付;
其次,若是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共识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等额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而用人单位出于对其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主动提升了原有的劳动条件,但劳动者仍坚持选择离职,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我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可能会因多种具体情形而发生变化。首先,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方面单方面发出解除通知,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以两倍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其次,倘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能够就解除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那么相应的补偿金额将保持不变;最后,对于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进行自动离职的情况,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请求后对相关条款和待遇进行了提升,但后者仍然选择离开,此时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对此类事件进行补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