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解除合同赔偿(什么是情势变更)
导读:当事人因情势变更的原因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给付另一方相应的赔偿。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赔偿
导读:当事人因情势变更的原因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给付另一方相应的赔偿。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一、情势变更解除合同赔偿
当事人因情势变更的原因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给付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有违约金吗
在订立合同时,若由于不可预见以及难以避免的客观事由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者破损,继续维持原有的有效效力已经不符合公平原则,其实我们应当允许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者解除整个合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情势变更制度。当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因为无法归咎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引发了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出现动荡乃至失去原有功能的情况下,如果仍旧坚持保持原合同的有效执行,将会导致极度不公的情形发生,因此我们应允许改变合同条款内容或是选择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由于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其实可以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且无需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并订立之后,由于无法归咎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所引发的情势变化,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动摇甚至丧失,如果仍然保持原有的合同效力显然会造成不公,因此法律允许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解除该合同。
什么是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其实我们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