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费的区别(经济活动中担保抵押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导读: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依据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作出的;而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费的区别
导读: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依据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作出的;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一、劳动法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费的区别
二者具有以下区别:
(一)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依据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作出的;
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性质不同:
前者具有补偿的性质;
后者具有补助的性质。
(三)适用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条件不同: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而生活补助费的适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都不再续订。
(四)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不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工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法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为了保障员工权益,根据所在企业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年在企业工作期间,只要累计满了一年的工作时间,便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赔偿。若连续工作六个月及以上但未满一年,我们将依照一个完整的年度来予以计算;而如果累积的工龄不足六个月,将被视为半年期,并按照半个月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至于“月工资”的概念,特指员工在离开原用工单位或者已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应得薪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根据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于国有企业的劳动者而言,当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被依法终止之时,企业所需要付给他们的生活补助费用乃是基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来予以确定的;然而,经济补偿金则是在劳动合同解除之际,由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项。
经济活动中担保抵押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不同点:1、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2、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担保与抵押、质押的概念及特点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方式包含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担保具有附属性附属于合同、保障性保障合同履行、选择性我国民法典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的特点。而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二、抵押和质押的异同
1、抵押和质押的不同点:1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3承担责任方面: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4债权人对物品处置权方面: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其实可以处置。
2、抵押和质押的相同点 : 1目的相同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其实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三、办理抵押、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卷,票据等等。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3、当事人其实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一句话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综上所述,企业或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债权人一定要合理恰当运用《民法典》所赋予的抵押、质押等债权保障方式,真正弄清“担保抵押质押”的相互关系,做到准确选择,合理维权,确保债权人利益少受损害或不受损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黑龙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