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算临时工吗(临时工工作腰部扭伤算不算工伤)
导读:不定时工作制不一定就算是临时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其实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
不定时工作制算临时工吗
导读:不定时工作制不一定就算是临时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其实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一、不定时工作制算临时工吗
不定时工作制不一定就算是临时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其实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二、不定时工作制其实可以调休吗
针对不定时工作制的概念,它通常被定义为由于产品工艺特性、特定工作性质需求或者岗位业务范畴所限,难以按照标准化的工作时段进行计量和评估,因此需要适时进行灵活机动的工作时间安排。
然而对那些实施不定时工作制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与休息制度的广大员工群体来说,企业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一章、第四章相应法律条款,在切实保障每位员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和我们的建议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循环轮岗调休以及灵活调整工作时间等多种科学合理的方式,来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享受到基本的休息与休假的权益,并且能够保证企业或单位的正常运营及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按质按量完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实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不将不定时工作制等同于临时工。实际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劳动者,企业有权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即企业内部高层管理者、经常外出办事的员工、推销产品的职员、部分需要值夜班或者其他无法准确按照固定工作时间进行衡量的岗位职工。
临时工工作腰部扭伤算不算工伤
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把腰部扭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把腰扭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一、临时工工作腰部扭伤算不算工伤
在上班时间不小心把腰扭伤了属于工伤。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把腰部扭伤,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范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把腰扭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考虑到上下班的合理时间,比如现在在比较多的城市,上下班时间交通比较拥堵,比如7点出发7点半之前就能到单位,如果8点出发可能9点半也到不了单位,员工为了避开高峰期早到单位,这时候也应该理解为工作时间。
另外工伤也明确规定了三种上班时间的例外:第一种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从事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的遭受意外事故的;第二种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上发生员工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第三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其实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的时,工作时间只是一般条件,并非必要条件,只要工伤发生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的关联性,就其实可以认定工伤,并不是工作时间外就能排除工伤义务。
三、参加年会演出受伤算工伤吗?
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虽然不属于生产经营,且与职员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它仍属于单位行为。该行为是公司加强员工间相互沟通、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是与生产经营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的,这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参加公司年会并表演节目,是服从公司特殊工作安排的具体体现。同时,表演的舞台当属工作地点,年会期间当属工作时间。
所以,职工参加单位包括单位工会、单位认可的兴趣小组等组织的各种业余文体活动中受伤,都其实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员工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就不能认定工伤。
综上可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中最核心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必要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辅助证明工作原因,起补充的作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