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导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本质区别在于起源和签约主体。劳动关系基于雇主与员工间提供劳动力的契约,法定义务明确,签约主体一方须为法人或机构,劳动者个人为另一方。劳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导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本质区别在于起源和签约主体。劳动关系基于雇主与员工间提供劳动力的契约,法定义务明确,签约主体一方须为法人或机构,劳动者个人为另一方。劳务关系则源自项目协议,签约双方无严格主体限定,可涉及各类组织和个人。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产生的原始基础以及签约主体这两大关键因素上。
首先,从关系产生的源头来看,劳动关系源于雇主与员工之间因提供与接受劳动力而形成的联系;
相比之下,劳务关系背后的根源则是双方针对某一阶段或工程项目中的劳动力需求达成的协议。
其次,参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签约主体仅能由一方为法人或其他具有组织性质的机构,而另一方则必须为劳动者个人;
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无明确限制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适用法律有所区别,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建立实质性的劳资(劳动)关系,务必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属于平等地位的出资方和受益方,主要涉及到的是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所引发的争议,理应按照相应法规律的规范和调整原则加以解决。当确立劳务关系时,双方可依双方实际情况自主商议决定是否实行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对此法律并不会进行过多干预;
2.主体资格相异,劳动者须满足劳动年龄,具备享有劳动权益及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份,而雇主则限定为符合法定就业要求的法人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与劳动者建立起实际劳动关系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群组织、企业、个体经记组织、公民经营实体等各种实体。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既其实可以由两个分别独立的自然人构成,也可由自然人与单位组成,其结构类型相对较为丰富多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其实我们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其根源以及签约主体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首先,从历史起源来看,劳动关系是建立在雇主对员工提供劳动力这一基础之上的契约关系;其次,在法律义务的设定上,劳动关系的界限非常明晰,其中签约的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机构性质的实体,而另一方则通常由劳动者个人担任。相较之下,劳务关系的产生源于项目协议,因此签约的双方并没有严格的主体限制,其实可以涵盖各种类型的组织和个人。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有很大的区别。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很多人对于这二者的区别都不明白。现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所在,帮助您更好的了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其实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其实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其实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等。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其实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其实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其实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处理。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了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务的,劳务提供者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
11、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提供者提供。因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成果,至于劳务的提供方式,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决定。
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6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以增强劳动者的技能;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技能的提高,当其本身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只管接受其提供的劳务,不干涉其职业培训事宜。
1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1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其实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其实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其实我们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和按月支付为显著特征。劳务合同关系中,报酬其实可以以货币、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其实可以分期支付,也其实可以一次性支付。
16、获取报酬的优先程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
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其实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
18、保护时效不同。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即两年。现行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六十日。
1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其实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其实可以诉讼,也其实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0、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其实我们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对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的解答,希望能对您的疑问有所关系,更多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如劳动关系怎么建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怎么办?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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