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法院怎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导读:面对劳动纠纷,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处理。若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可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依法提起诉讼。此...
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导读:面对劳动纠纷,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处理。若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可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依法提起诉讼。此外,劳动者可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将发出强制命令限期改正。劳动争议处理方法多样,劳动者可自由选择。一、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在面临劳动纠纷之际,其实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妥善处置。
依据现行法规条款,当出现劳动争议之时,假如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或者即使经过协商却依旧未能达成共识并且无法有效执行达成的和解协议,那么他们便有权请求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工作。同样地,若当事人不乐意接受调解或即使调解成功但承诺协议却仍未得到履行,此时他们亦可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仲裁。
然而,如果对于仲裁结果感到不满,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还其实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诉讼程序。
此外,根据相关的法律解释,劳动者还其实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所涉嫌的违法违规问题,此时劳动监察部门将发出强制命令,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总之,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堪称多元化,劳动者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劳动争议诉讼费收费标准有哪些
当事人在对纠纷提起诉讼时,需依法缴纳以下几种相关费用:
首先是“诉状提交费用”即案件受理费;
其次,对于劳动争议类纠纷,其案件受理费为每件10元人民币。接着是执行申请费:若并无执行金额或价值存在,则每件需交付50元至500元人民币不等;
再次,如若执行金额或价值未超过1万元人民币,每件需缴纳50元人民币;随后是对于超出1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部分,需按照1.5%比例缴纳;同样,对于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以及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分别需要按照1%与0.5%比例缴纳;而对于超过1千万元的部分,则需要按照0.1%比例缴纳。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未参与到前述文件中的登记事项中,但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只需按上述法规所规定的标准交付申请费即可,无需再另外缴纳案件受理费。
此外,关于依法申请支付令所产生的申请费问题,可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来进行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在涉及到劳动纠纷方面的问题时,我们有许多种解决方法其实可以采用,包括以和解的形式达成共识、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提交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以及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等等。当涉事双方都不愿意坐下来好好谈或者经过了反复而无果地商谈之后,其实可以进一步申请采取调解措施来加以解决。如果在此阶段也无法取得共识,那么就其实可以考虑提交仲裁以寻求公正的裁决。然而,如果对于仲裁的结果仍然感到不满,那么当事人还其实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除此之外,作为劳动者的权益维护者,他们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发出强制性的命令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我们提供了多样化的途径供劳动者自由选择。
法院怎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该不受仲裁裁决的限制,即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必以仲裁裁决作为其审理对象,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并对有瑕疵的仲裁裁决作出撤销的决定,这是对错裁的一种法律补救措施。审判实务中,时常遇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其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标的额;二是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但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三是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且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那么,人民法院对此不一致的诉讼请求,是否受理呢?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实我们应当经过劳动仲裁,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其实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地讲,上述三种情形的诉讼请求均未经过劳动仲裁,但前两种情形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关联性,本着及时、有效处理纠纷的原则,其实我们应当合并审理。最后一种情形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也不应一概否定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该不受仲裁裁决的限制,即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必以仲裁裁决作为其审理对象。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并对有瑕疵的仲裁裁决作出撤销的决定,这是对错裁的一种法律补救措施。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一裁二审”制和仲裁前置程序,有时却增加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一个劳动争议纠纷,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对仲裁不服的一审程序和对一审不服的二审程序。而一般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简化程序,但实际却造成了比一般的民事纠纷更多的程序,更长的期限。如果法院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劳动者诉讼请求,凡是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一概不予合并审理,而法院又完全由能力审理此案,结果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
我认为,采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精神,是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业务的主要优势,而且劳动仲裁无费用、结案快,手续简便方法灵活,既能方便当事人,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审判质量。如果违背了该立法精神,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将失去意义。
审判实务中,时常遇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其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标的额;二是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但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三是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且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那么,人民法院对此不一致的诉讼请求,是否受理呢?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实我们应当经过劳动仲裁,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其实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地讲,上述三种情形的诉讼请求均未经过劳动仲裁,但前两种情形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关联性,本着及时、有效处理纠纷的原则,其实我们应当合并审理。最后一种情形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也不应一概否定合并审理。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一裁二审”制和仲裁前置程序,有时却增加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一个劳动争议纠纷,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对仲裁不服的一审程序和对一审不服的二审程序。而一般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简化程序,但实际却造成了比一般的民事纠纷更多的程序,更长的期限。如果法院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劳动者诉讼请求,凡是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一概不予合并审理,而法院又完全由能力审理此案,结果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
我认为,采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精神,是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业务的主要优势,而且劳动仲裁无费用、结案快,手续简便方法灵活,既能方便当事人,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审判质量。如果违背了该立法精神,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将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