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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工伤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

导读:职工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导读:职工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工伤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导读:职工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职工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参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省月平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职其实可以拿吗

按照中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在因工受伤导致残疾的情况下,不论劳动者是否依然在雇佣关系内保持劳动关系,都有权利申请并得到一次性补偿,这也就是常说的「伤残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参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省月平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工伤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主张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其实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来进行处理,其实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到社保部门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情况进行认定后,进行裁定处理。

一、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主张?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实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来处理,在工伤赔偿标准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其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步骤如下:

1、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有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确定举证期;之后开庭审理,并且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收到裁决书后不服的,其实可以在15日内到法院进行起诉。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伤职工离职时经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问题。两者是否其实可以兼得,应从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

职工因为工伤而得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且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样其实可以保障受工伤的职工的利益,不会承担多余的税务。

对于符合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者,其实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都是其实可以申诉到社保部门进行合法的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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