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提供虚假材料承担什么责任)
导读: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导读: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一、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
款;
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提供劳动条件是指什么
若贵司未能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与劳动条件,员工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单方面方式解除与贵司间的劳务关系,并有权请求贵司为其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而对于不愿解除劳务关系的员工而言,亦可依法行使维权权利,如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其实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提供虚假材料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提供虚假材料除以1万到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撤销公司的登记。一、提供虚假材料承担什么责任?
1、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合伙企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有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虚假评估报告如何认定的?
构成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的主体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二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具有主观故意行为,
三是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符。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虚假”的界定更侧重于评估结果,对评估程序几乎没有规定,但通过现实认定的案例能够发现,司法部门往往是通过评估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来推断评估结果“虚假”的。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对应的,简单其实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定义,虚假资产评估可理解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通过对虚假的资产,或对资产进行虚假的评定、估算,并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可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仅仅是资产评估工作的一个环节,因此,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是不能与虚假资产评估等同的。资产评估的“虚假”外延更大,主要表现为,虚假资产评估在主观上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客观上既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内容的虚假,也包括评估程序虚假、评估依据虚假、评估档案虚假等等。监管实务中,认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时,往往难以判断评估结果是否失实的时候,是否履行评估程序便成为很好的突破口。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会被处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认定虚假评估报告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出具该报告的主体必须是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相关专业人员;其次,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主观故意行为;最后该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