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流程中(哪些情况下应当中止工伤认定)
导读:工伤认定过程可能因劳动关系争议、等待事故结论、不可抗力或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中止,申请人将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旦争议解决、结论得出或障碍消除,中...
工伤认定的流程中
导读:工伤认定过程可能因劳动关系争议、等待事故结论、不可抗力或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中止,申请人将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旦争议解决、结论得出或障碍消除,中止状态结束,工伤认定继续进行,延误时间不计入认定周期。一、工伤认定的流程中,哪些情况其实我们应当中止
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将暂时中止工伤案件的审查及判定工作,并向申请人颁发《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在此类争议正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
2.如果需要以相关部门对特定事故的结论作为判断依据,但此类结论尚未得出之际。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工作无法正常推进之时。
4.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需要暂停工伤认定活动的特殊情况。
当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况消退或者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支持以后,其实我们应当将工伤认定程序恢复展开。
在此期间所延误的工伤认定时间并不计入工伤认定原本的期限之中。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机构是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工伤认定办法》之相关规定,若在职员工在其工作期间以及该范围之内遇到意外事故,则可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通常所提到的就是地方性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此情况下,若是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工伤认定的话,那就必须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提交申请;然而,如若受伤员工希望亲自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这名员工其实我们应当在事故发生且能够知道具体事实后的一年以内向上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实我们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其实我们应当回避。
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将暂时中止工伤案件的审查及判定工作,并向申请人颁发《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在此类争议正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
2.如果需要以相关部门对特定事故的结论作为判断依据,但此类结论尚未得出之际。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工作无法正常推进之时。
4.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需要暂停工伤认定活动的特殊情况。
当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况消退或者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支持以后,其实我们应当将工伤认定程序恢复展开。
在此期间所延误的工伤认定时间并不计入工伤认定原本的期限之中。
哪种情况应当中止行政复议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在其去世之后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已经不具有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但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经终止了,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的。一、哪种情况其实我们应当中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其实我们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其实我们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的中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日?
行政复议的中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日没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并不一样,中止往往是因为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复议下去,但是在影响因素消失之后,还是其实可以恢复行政复议的。实践中,不管是需要中止行政复议还是其实可以恢复行政复议了,此时都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人员。但如果有因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