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必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导读:劳动合同的核心由强制性条款和约定义务构成,包括劳动合同存续期、岗位职责、工作安全、薪酬支付、社会保险、行为准则、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八项必要条款。此外...
劳动合同中必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哪些
导读:劳动合同的核心由强制性条款和约定义务构成,包括劳动合同存续期、岗位职责、工作安全、薪酬支付、社会保险、行为准则、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八项必要条款。此外,双方还可协商试用期、培训、保密及福利等内容,但所有约定须合法,不得违反相关法规。一、劳动合同中必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哪些
劳资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主要由强制性条款及约定义务两项内容组成。
首先,让我们探讨构成劳动合同的关键要素——八项必要条款:
1.明确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
2.明确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以及可能需要的工作时长;
3.明确关于工作中所需的安全保障与相关条件;
4.明确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5.确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社会保险项目以及相应的缴纳金额;
6.依据行业特点与劳动关系等因素,设定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7.确定劳动合同结束的必要条件;
8.明确由于违反劳动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具体情形。
其次,除了上述必须存在的条款之外,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其他的约定条款,如考虑设立试用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商业机密的安全、并提出相关的福利待遇安排等事项,这些都可成为协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须注意,在设计约定条款时,切记不可逾越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的范畴,以免因违反规定而导致法律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其实我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实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规定是有什么
现行法律规定每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并确保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的四十四小时上限。
第二条法则提醒贵司务必确保各员工其实可以享有每周至少一个完整工作日的休息权。此外,若因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比如紧急项目等),贵公司在与工会及全体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之后,可适度延长工作时间,但需遵守以下规则: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一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例如设备检修或重要项目推进等),也必须在保证每位劳动者身体得到充足休息的前提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能超过三小时,且每月累积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三十六小时上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资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主要由强制性条款及约定义务两项内容组成。
首先,让我们探讨构成劳动合同的关键要素——八项必要条款:
1.明确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
2.明确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以及可能需要的工作时长;
3.明确关于工作中所需的安全保障与相关条件;
4.明确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5.确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社会保险项目以及相应的缴纳金额;
6.依据行业特点与劳动关系等因素,设定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7.确定劳动合同结束的必要条件;
8.明确由于违反劳动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具体情形。
其次,除了上述必须存在的条款之外,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其他的约定条款,如考虑设立试用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商业机密的安全、并提出相关的福利待遇安排等事项,这些都可成为协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须注意,在设计约定条款时,切记不可逾越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的范畴,以免因违反规定而导致法律纠纷。
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包括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包括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 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其实我们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二、犯罪主观方面应存在例外情形
对于诸如污染环境罪等主观心态没有明确规定的罪名,对主观心态进行区分时,依据“规范—事实”的双重判断标准,在法律规范层面既无法归纳总结,在现实情况中也难以区分。因此,这类罪名的主观心态出现了例外情况。
1.刑法中某些罪名表明区分主观心态故意与过失在弱化。污染环境罪等主观心态没有明确规定的罪名在刑法中多有体现,如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均有。而刑法第398条和第432条则直接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即一个条款中规定了主观心态不同的两个罪名。比如,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明确规定了“故意或者过失”适用同样的犯罪行为方式、侵害对象、危害后果及量刑,由此可见,该罪名注重惩罚的是泄露国家秘密的结果,而不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因为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性难以预料,且无法挽回,不论行为人的过错形式如何,只要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就要受到刑法同样的评价。
2.法律规范应与生活事实相契合,适应现实的发展。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其实可以看出,诸如污染环境罪主观心态不明的罪名,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是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现实生活的反馈。法律规范及基本原则应适当根据生活事实予以调整。以污染环境罪为例,不区分故意与过失,更有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的行为,这类刑法规定注重惩罚的是客观危害结果,而非主观心态,且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也难以把握。
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犯罪理论已经不能充分解释刑法分则中主观心态不明的规定。随着刑法分则中主观心态不明之罪逐渐增多,表明“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原则出现了例外情形。
主观心态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判断依据。一般而言,对于主观心态的判断,其实我们应当兼顾规范和事实两个方面,坚持“规范—事实”的双重判断标准。刑法第14条、第15条对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规定,意味着主观心态以危害结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