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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后(房产虚假过户如何撤销)

导读:房产过户后,证书不可撤销,但登记资料如有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即使原权利人反对,登记机构亦须受理异议登记。异议登记15天内无诉讼则失效,如因此...

导读:房产过户后,证书不可撤销,但登记资料如有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即使原权利人反对,登记机构亦须受理异议登...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房产过户后(房产虚假过户如何撤销)

房产过户后

导读:房产过户后,证书不可撤销,但登记资料如有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即使原权利人反对,登记机构亦须受理异议登记。异议登记15天内无诉讼则失效,如因此致他人损失,申请人需担责。发现登记错误,可依法申请变更,确有误则予以更正。

一、房产过户后,房产证还能撤销吗

在房产完成继续过户手续之后,房产证书将不再被允许撤销。

若登记的相关资料存在错误,则当事人可依照程序申请进行更正登记。

持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若对不动产登记薄上所记载的任何事项存在疑虑或反对意见,皆有权申请进行更正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已经载明的权利人通过书面对形式表达同意更改之意愿,或是有实际证据能够证明该登记确实存在严重错误时,登记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倘若在不动产登记薄中记载的权利人明确表示反对更正,而利害关系人却仍坚持需要进行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在此情况下也须予以受理并办理。

当发生异议登记后,申请人需在提出异议登记之日起的第15天内未提出诉讼的,相应的,异议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若因执行异议登记而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有权向申请人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尽管房产证书已继续过户,然而一旦发现登记信息存在错误,便仍然其实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且经过仔细审核后,如发现在登记过程中的信息确实存在错误,就应该依法予以更正。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其实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其实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其实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房产过户后旧房产证是否还能算是有效

当进行房产交易并完成产权登记之后,由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发新的房产证以替代原有的房产证,此时,原来的房产证即告失效。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权利消亡、终止或其他法定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关有义务回收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因此,必须将此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

如果实在无法实现回收,则应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当地公开出版的报纸上发布公告,宣布原房产证作废。

《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其实我们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实我们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在房产完成继续过户手续之后,房产证书将不再被允许撤销。

若登记的相关资料存在错误,则当事人可依照程序申请进行更正登记。

持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若对不动产登记薄上所记载的任何事项存在疑虑或反对意见,皆有权申请进行更正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已经载明的权利人通过书面对形式表达同意更改之意愿,或是有实际证据能够证明该登记确实存在严重错误时,登记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倘若在不动产登记薄中记载的权利人明确表示反对更正,而利害关系人却仍坚持需要进行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在此情况下也须予以受理并办理。

当发生异议登记后,申请人需在提出异议登记之日起的第15天内未提出诉讼的,相应的,异议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若因执行异议登记而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有权向申请人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尽管房产证书已继续过户,然而一旦发现登记信息存在错误,便仍然其实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且经过仔细审核后,如发现在登记过程中的信息确实存在错误,就应该依法予以更正。

房产过户后(房产虚假过户如何撤销)

房产虚假过户如何撤销

一般情况下无法撤销。如果已经解决完毕过户手续,有了受让方姓名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房屋隶属受让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能撤销已经解决完毕的房产。除非是住房灭失,当事人自己申请放弃住房屋权等情况。

一般情况下无法撤销。如果已经解决完毕过户手续,有了受让方姓名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房屋隶属受让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能撤销已经解决完毕的房产。除非是住房灭失,当事人自己申请放弃住房屋权等情况。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组织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能够撤回登记申请。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其实我们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其实我们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其实我们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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