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导读: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其实可以长...
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
导读: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其实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一、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其实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其实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其实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实我们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之际,若用人单位表示不再续订合同,则有责任向所雇佣的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系由员工主动提出不愿再续约的请求,用人单位便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的义务。关于这部分的经济补偿金额,将按照员工在用人单位中的工龄以及每满一周年的工作时间长度进行计算,即满一年年资者可得一个月薪水的数额,而工作超过半年但未达到一年的员工,其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将等同于一整年的薪酬,未满半年的员工则仅能得到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其实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其实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铁饭碗”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在正常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失业的问题了,这对于维持稳定的工作有比较大的好处。劳动合同按照是否约定合同期限来划分,其实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实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对劳动者来讲签订这类合同也是有很多好处的。那到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有哪些?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有哪些
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如双方经协商同意,或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条件等时,仍是其实可以终止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其实可以分为合意签订、强制签订和视为签订三种情形。
1、合意签订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有合意签订的规定,也即只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事宜达成一致,双方便其实可以签订。
2、强制签订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视为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视为”制度,也即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人认为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是没期限,那么单位就其实可以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