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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征(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

导读: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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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征(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的特征

导读: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一、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其实我们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我们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构成劳动关系需满足以下几个要素:在雇佣过程中,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力必需为雇佣方业务范围之内的工作内容,以确保劳务的合法性;

其次,双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法律主体资格的要求,以示其具备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另外,为了保证网络运作的正常进行,国家对劳动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各用人单位其实可以据此as定出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予以实施。

最为关键的是,这些劳动规章制度须被劳动者接受,使得劳动者受到雇佣方的有效管理,劳动者需要根据雇佣方的安排完成带有薪水回报的劳动任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其主要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在法律层面上,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他们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客观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伴随着劳动行为和过程而产生并逐步成熟。(3)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具备排他性的性质,这意味着其他个人或组织无法随意介入或者干扰这种特定的劳动力权益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

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用人单位使用那些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

3、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

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三、将这类用工形态归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原因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具有从属性,因此此类用工不属于民事劳务关系。另一方面,现行《劳动法》对适用主体在就业年龄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劳动法》只适用于单一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此类用工也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

四、界定特殊劳动关系的意义

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其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其实我们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

五、特殊劳动关系种类

(一)、身份特殊类

1、退休返聘、内退、协保、停薪留职员工

2、劳务派遣(VS专业外包)员工

3、借调员工

4、外籍和台港澳员工

5、实习生

(二)、身体特殊类

1、工伤员工

2、病患员工

3、“三期”女员工

(三)、职务特殊类

1、工会干部

2、职工代表

(四)、表现特殊类

1、违纪员工

2、不胜任员工

(五)、年限特殊类

1、工龄十年员工

2、十五加五员工

由此可知,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种类则分为身份特殊类、身体特殊类、职务特殊类、表现特殊类和年限特殊类这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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