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一些问题(被单位劝辞要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1.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
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一些问题
导读:1.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必须的义务,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一些问题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实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必须的义务,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并且,其实我们应当注意试用期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一些问题
当劳动者与雇佣方达成劳动合约之际,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签署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职责;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在与员工建立劳务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或凡在员工工作满一年但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需向员工每月额外支付两倍工资,且须与该等员工重新商定并完善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提供社会保障的元素至关重要,因此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在员工正式开始工作后的三十天之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为雇员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再次,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领取的薪资不应低于其所在单位同种职位所设定的最低档次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亦或是不能低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且还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水准。
另外,还应注意证明所设试用期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被单位劝辞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旦争议已经产生,员工一定想办法补救,证明当初不上班不是故意旷工,而是用人单位的授意,对此其实可以通过人证证明,最好再辅助其他证据,此时录音往往是比较容易取得的证据。首先,如果被单位劝辞,员工其实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其实可以自作主张不上班,即便单位领导口头同意也不行,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最好是书面证据,也其实可以是录音、手机短信等不上班是单位同意的,才其实可以考虑选择不上班。根据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因此,不要不注意这个问题导致这个严重的后果。
其次,一旦争议已经产生,员工一定想办法补救,证明当初不上班不是故意旷工,而是用人单位的授意,对此其实可以通过人证证明,最好再辅助其他证据,此时录音往往是比较容易取得的证据。
最后,如果单位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员工还要看看该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公示,如果从来没有见过这个规章制度,那么依据它对员工做出的开除决定,员工其实可以质疑他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其实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其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其实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其实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