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银行合同制和派遣员工有什么区别呀?)
导读:即使无书面合同,如满足法定条件,劳动关系依然成立:合法雇主与优秀劳动者需遵循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工作,且劳动者劳动构成单位业务。关键证据包括工资...
银行客户经理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导读:即使无书面合同,如满足法定条件,劳动关系依然成立:合法雇主与优秀劳动者需遵循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工作,且劳动者劳动构成单位业务。关键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录记录、考勤表及同行认可。用人单位需对(一)、(三)、(四)项证据负责。一、银行客户经理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那么就其实可以认定这两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劳动关系,简单说就是合法合规的用人单位和优秀的劳动者,能够符合法律法规中对于其主体资格的明确要求;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落实其自身制定的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并且这些措施必须普遍适用于每一位劳动者,而劳动者则需要受到用人单位的严格劳动管理,出外进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且具有报酬的各种劳动活动;
最后,劳动者自愿提供的劳动其实我们应当是作为进而构成了用人单位具体业务内容的一部分。
实际上,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具备以下几种证据形式的话,仍可被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首先,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他们的缴纳税款相关记录;
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诸如“工作证”、“服务证”之类能够清晰证明其身份来历的证件;
再次,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收新员工所涉及到的“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招录记录;
此外,考勤记录也是一个重要证据环节;
当然,最后也不能忽视其他相关劳动者的认证言论等。
其中,值得高度注意的是,只有(一)、(三)、(四)这几项的相关凭证其实我们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起主要甚至全部的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银行客户经理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那么就其实可以认定这两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劳动关系,简单说就是合法合规的用人单位和优秀的劳动者,能够符合法律法规中对于其主体资格的明确要求;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落实其自身制定的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并且这些措施必须普遍适用于每一位劳动者,而劳动者则需要受到用人单位的严格劳动管理,出外进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且具有报酬的各种劳动活动;
最后,劳动者自愿提供的劳动其实我们应当是作为进而构成了用人单位具体业务内容的一部分。
实际上,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具备以下几种证据形式的话,仍可被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首先,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他们的缴纳税款相关记录;
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诸如“工作证”、“服务证”之类能够清晰证明其身份来历的证件;
再次,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收新员工所涉及到的“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招录记录;
此外,考勤记录也是一个重要证据环节;
当然,最后也不能忽视其他相关劳动者的认证言论等。
其中,值得高度注意的是,只有(一)、(三)、(四)这几项的相关凭证其实我们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起主要甚至全部的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
在该委托关系中,客户是委托方,银行是受托方。客户委托银行办理结算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按客户的指示提供有偿服务。商业银行除进行存贷款业务之外,还担负着结算业务以及其他委托业务。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是指其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结算其债权债务关系提供资金转账或现金收付等服务的营业活动。在结算业务中,商业银行利用其自身网络和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客户则通过商业银行向其交易对方完成资金结算。因此,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实际上是提供劳务的行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
在该委托关系中,客户是委托方,银行是受托方。客户委托银行办理结算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按客户的指示提供有偿服务。
一般而言,客户委托银行进行结算业务时,与交易对方总存在某种形式的基础交易关系,比如交易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买方委托银行以汇票方式向卖方交付货款。在这里,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基础交易双方的买卖关系,另一个是买方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只是委托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客户与他人之间交易关系的性质不影响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无知悉客户的交易关系实质的义务,仅有依委托为客户办理结算的义务。当然,如果商业银行明知客户向第三人支付资金是为了从事贩毒、走私等非法交易而仍为其办理结算业务时,其行为可能因构成洗钱而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
此外,商业银行还担负着其他委托业务,比如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受托代理发行各类有价证券业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等。在这些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同样属于委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