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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组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理(破产重组员工怎么处理)

导读:遇到公司破产重组,工资还被拖欠,员工们可得赶紧行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首先,把跟工资和工作有关的文件证据都收集保存好。其次,联系其他受影响的同事,一起商量...

导读:遇到公司破产重组,工资还被拖欠,员工们可得赶紧行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首先,把跟工资和工作有关的文件证据都收集保存...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公司破产重组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理(破产重组员工怎么处理)

公司破产重组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理

导读:遇到公司破产重组,工资还被拖欠,员工们可得赶紧行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首先,把跟工资和工作有关的文件证据都收集保存好。其次,联系其他受影响的同事,一起商量商量应对的策略。再者,找劳动部门或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了解了解有哪些权益保障政策。最后,保持冷静和理智,别采取过激行为,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就行。

一、公司破产重组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理

在公司陷入破产重组困境并拖欠员工薪资之际,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员工可采取如下措施加以应对。

首先,他们有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相应债权,而破产管理人员将负责对此类债权进行详细登记以及严格审查。

其次,员工亦可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与妥善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其实我们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面对公司破产重组和薪资拖欠,员工需迅速行动保护自身权益。首先,收集并保存所有与薪资和工作相关的文件证据。其次,联系其他受影响员工,集体商议应对策略。再者,寻求劳动部门或法律途径的援助,了解权益保障政策。最后,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采取过激行动,确保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

二、公司破产重组裁员是否其实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使是面临着企业破产重组的严峻挑战,也允许有合理的裁员行为发生。

具体来说,若依据现行之《企业破产法》进行了深入的调整和恢复工作,其中包含必须裁减超过二十名员工或者虽然裁减人数未达二十名,但是其比例已经达到企业总工人数的10%以上;

此外,在这样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明确传达信息,并在充分倾听了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之后,将裁员方案上报给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正式的裁员步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实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其实我们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其实我们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公司破产重整所欠外债怎么办

面对破产重整这样一种严峻形势,当某家企业陷入此类困境中时,其所欠的对外债务如何得到妥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具体而言,首先须按照法定程序设立专门负责企业财产与负债清理与管理工作的机构——破产管理人,由他们对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负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且深入的梳理与管理。在破产重整这个阶段,针对外债问题,一般是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清偿的先后顺序。有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权,其实可以先从抵押物的价值范畴内获得全额优先赔偿;此外,劳动者的债权、税款等等也享有相对于其他债权较高的优先权。至于普通债权,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清偿。假如企业经过努力在重整计划的指导下成功恢复了正常运营,那么就有可能按照重整计划的安排,逐步偿还所欠的债务;然而,如果重整计划最终宣告失败,企业不得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话,那么外债将会在清算所得中按照法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总的来说,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外债的处理,始终要坚持保护各方面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这两大基本原则。

面对公司破产重组和薪资拖欠,员工需迅速行动保护自身权益。首先,收集并保存所有与薪资和工作相关的文件证据。其次,联系其他受影响员工,集体商议应对策略。再者,寻求劳动部门或法律途径的援助,了解权益保障政策。最后,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采取过激行动,确保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

公司破产重组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理(破产重组员工怎么处理)

破产重组员工怎么处理

破产重组员工可能会被辞退,对于企业因面临破产需要重整而裁员的,单位需要向被辞退者这是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则与职员在单位的就职时间、正常工资有关。

一、破产重组员工怎么处理?

1、破产重组员工可能会被辞退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实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破产重组其实可以裁员,但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企业重整需要遵守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其实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其实我们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其实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其实我们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其实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其实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其实我们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其实我们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其实我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其实我们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其实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其实我们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其实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其实我们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其实我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其实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其实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其实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其实我们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其实我们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其实我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其实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其实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其实我们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具有破产原因,但是并不想承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企业,其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进行重整。法院批准之后,债务人需要在被批准重整之日起六十日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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