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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哪些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导读:处理劳动争端通常会涉及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三种机构。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主要目的是通过协商来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

导读:处理劳动争端通常会涉及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三种机构。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主要目...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哪些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哪些机构

导读:处理劳动争端通常会涉及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三种机构。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主要目的是通过协商来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专门负责仲裁,这是解决争议的关键环节。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当事人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哪些机构

在处理劳动争端方面,主要涉及到三种机构: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

其中,企业内部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组织致力于借助双方协商解决各类劳动纠纷;

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此乃依法设立并且专司劳动争议事宜的机构,仲裁乃是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关键前置步骤;

最后,当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之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正是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其实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

在针对劳动纠纷展开处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其实可以邀请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此不满意,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仲裁解决该项争议;

最后,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其实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有没有诉讼时效

劳资纠纷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诉讼时效规定。根据相关法规,劳动仲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以当事人得知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在此过程中,若涉及到拖欠工资等劳动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且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约束;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时,则需自此之时起一年内提出仲裁请求。值得一提的是,如对于劳动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并欲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纷争,必须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行使上述权利。此外,我们必须认识到时效性问题在法律领域至关重要,一旦超过此期限,可能会导致您丧失胜诉权。因此,在遇到劳资纠纷时,请务必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劳动争端涉及三种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企业内设调解委员会,旨在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司仲裁,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步骤。若对仲裁不服,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哪些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总工会代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职责:

1、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2、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聘任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3、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4、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5、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跟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只处理劳动争议的,简单点说就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根据现在法律规定,必须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后才能起诉到法院;

2、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其他民事纠纷的机构,他和法院是平行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合同时约定了仲裁委员会,那就只能去仲裁委处理,而不能到法院起诉;如果没约定,则只能到法院起诉,不能到仲裁委员会。而且仲裁委员会是一裁终决,不能上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结构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实行“三方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其实我们应当是单数。

三、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其实我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仲裁委员会是不同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只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他的事务不负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也有一定的程序步骤,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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