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年限规定多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年限怎么计算)
导读:根据中国法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会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来说,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则补偿半个...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年限规定多少
导读:根据中国法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会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来说,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则补偿半个月工资。然而,对于高薪员工(月薪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将按照三倍月平均工资计算,且最长不超过十二年。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年限规定多少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时,理应依照该员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资长短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每累积一年的服务期,就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作为补偿金。
若员工在公司服务了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而如果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仅需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对于那些月薪水平远超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而言,他们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度来支付,且补偿期限的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什么时候给
1.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言,员工在辞去职务之际,工资、押金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款项都需要一并进行结算。这个过程中,企业不其实可以任何形式随意对这些款项予以扣留或减少。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当劳动关系双方经过合法途径解除了或终止了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时,雇主有义务在此刻就将所有的劳动者工资全部结清,不得拖延。遵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九条明确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约之时或终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得更为具体:在员工正式离开公司,用人单位应该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并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完成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手续。同时,员工也有义务按照双方曾经达成的契约,准时办理好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有必要向劳动者偿付经济补偿,那么就应该在工作交接完全完毕后才支付这笔款子。此外,用人单位对于之前解除了或者终止了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要保管两年时间以供备查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最高年限规定是多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年限原则上不可超过十二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若劳动者每月报酬高于用人单位所处的直辖市或设有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进行计算,在此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上限仍为十二年。值得关注的是,若劳动者每月报酬并未超出上述标准,那么经济补偿金将不受十二年期限的局限性,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年限,每年一次,支付一个月薪酬的标准来执行向劳动者支付的义务。
我国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按员工服务年资给予经济补偿: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不足六个月补半个月。高薪员工(月薪超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按三倍月平工资计,最长十二年。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年限怎么计算
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不同:1、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3、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些情况下是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也就是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大家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年限是怎么计算的吗?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年限怎么计算
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不同:
1、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3、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4、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种理由只从08年后起算,后三种理由从08年前起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呢?08年后当然是《劳动合同法》,08年前则是2001年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就是说,上述“4、5、6”的情况下,08年前与08年后的法律均支持经济补偿金,而上述“1、2、3”的情况下,只有《劳动合同法》支持经济补偿金,因而只能从08年后起算。
另外,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未写明上述理由,那么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委也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但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恶劣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支持。
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吗
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行的规定是:当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明确规定,一般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劳动者的过失行为所致,故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解除属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须按服务1年给予1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类的,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还必须支付不少于本人6个月的工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其实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的经济补偿不以12个月的工资为限。
从上文的介绍中其实可以知道,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同,那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也就不太一样。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您咨询我们律图的相关律师,他们将用法律的武器捍卫您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