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用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赔偿规定是什么)
导读: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用规定
导读: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用规定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其实我们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其实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发生哪些费用
以下内容针对涉及到的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金额、安置补偿费用、土地上附着物的青苗费、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赔偿及附加的奖赏详情进行详细说明:
1.补偿金额包括了对其所征收之土地的补偿款项、相应的安置补偿费用、以及该土地表面附着物所对应的青苗费。
另外,对于因为拆迁而导致的各项实际损失,也其实我们应当给出明确的补偿数额。
同时,在拆迁过程中如有特殊表现的,对于这些行为所带来的额外奖励亦应得到合理发放。
2.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执行具体的征地补偿政策时,通常会依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各种复杂的外在因素作为参考,从而得出最终的决定。
3.负责此次拆迁工作的组织机构将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规范标准来向所有被拆迁房房屋的所有权者或使用者支付各类形式的补偿资金,以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利益保护。
总之,任何形式的征收土地都必须要给与一个公正、合理的补偿金额。
这样才能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朋友们既能够保住原来的生活水准,同时又能抱持长久稳定的生计预期。
在补偿过程中,需要依法准确地提供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民朋友们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宅基地上的财产和农田作物等所需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为每位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朋友们做妥当的社会保障安排。
在关于征用耕地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土地表面附着的各种附属物以及农田作物等的补偿标准问题上,各省市自治区其实可以自行制定具体方案。
而对于征收配备有农业土地的补偿标淮,则由省级政府、自治区级政府和直辖市政府共同制定并呈报,最后根据综合考虑土地的现有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供需动态、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来加以实现,并且至少每三年需进行一次调整或是重新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其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其实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其实我们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农村集体土地由谁管2024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一、农村集体土地由谁管
其实,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
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我们的建议等。
1、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管理工作。
2、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乡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3、开展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划区定界;
4、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
6、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能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
7、受理本区域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事项;调查处理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动态掌握所辖各村街道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存在问题、矛盾纠纷等苗头性情况,并及时进行引导、妥善处理;动态搜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我们的建议,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推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集体土地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实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其实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法等,土地所有权分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如果没有被国家征收,就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多种形式,一般为村委会,也可能为村民小组,具体看各个地方的习惯及历史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