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属于什么调解方法类型(林地权属争议常见的类型及解决方式)
导读:劳动争议调解,就是通过友好商量、有序协调,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重公平正义,依法处理,灵活性高、成本低,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好。一、劳动争议调解属于什么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属于什么调解方法类型
导读:劳动争议调解,就是通过友好商量、有序协调,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重公平正义,依法处理,灵活性高、成本低,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好。一、劳动争议调解属于什么调解方法类型
劳动争议调解作为一种独特且针对性强的纠纷解决途径,目的在于经过友好和谐的共识形成以及有条不紊的协调过程,使得有关劳动争议的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以一种平和而有效率的方式来化解劳动争议。这种调解方式强调公平正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与诉求。它具备灵活性高、操作简便、成本较低等诸多主要优势,既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又能保证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其实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其实可以申请仲载吗
倘若发生劳务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进行协商与斡旋,若协商不成,劳动者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申请劳动调节,并交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
但是,如果在接受调节之后,其中某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便可依据法律法规合法地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申请。
根据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争议仲裁期限统一为一年,并且是从劳动者知晓或理应知晓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如果在经过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对结果仍然表示不满,那么他们其实可以选择在十五日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起诉,且这个期限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算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怎么判
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裁定依据是根据每一起特定的劳动争议事例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裁决机构首先必须对争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地审核与评估,以此来判定付费伙伴(劳动者)与其服务对象(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正式存在,以及双方在这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就举例说来,当涉及到诸如薪资拖欠这类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时,我们会按照劳动合同中所列明的有关薪酬支付方式与时间节点的具体条款,以及实际上所发生的相应支付行为等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核实。而针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纠纷事例,我们会更加谨慎地审查其理由及其合法性,确保其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然而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工资支付凭证等由用人单位所掌控的关键证据,用人单位则负有提供这些证据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仲裁裁决将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从而作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结果。
劳动争议调解旨在通过友好协商和有序协调,达成和解,高效平和地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强调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处理,具有高灵活性和低成本等主要优势,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护用人单位利益。
林地权属争议常见的类型及解决方式
常见的争议类型为:1未通过法律程序即占有、使用该林地、草原,因此并无证明实际使用人为权利人的相关文件。2从集体或国有财产的管理机构通过合同、拍卖等方式取得林地、草原的使用权,但未去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权利登记。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外,其余均属于国家所有,并明确了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畴。
即在相关法律中,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表述了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用排除的方式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围。
并明确规定国家对这些财产提供保护。
既然这些资源属于国家、集体所有,依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公民、集体居民其实可以共有这些财产。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农民、经营者取得这些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方式,规定其实可以通过承包、拍卖、转让等方式有偿取得这些财产的使用权,进而其实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开发这些自然资源,且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若有偿取得的财产被征收、征用,即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而此时,较易发生权属争议。
常见的争议类型为:
1未通过法律程序即占有、使用该林地、草原,因此并无证明实际使用人为权利人的相关文件。
在林地、草原被征收、征用时无法获得有效的补偿;
2从集体或国有财产的管理机构通过合同、拍卖等方式取得林地、草原的使用权,但未去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权利登记。
此时较易出现的情形为:集体或国有财产的管理机构将已承包、拍卖的林地、草地等再承包、拍卖出去,并进行了登记。
这就使得先取得使用权的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在涉及补偿事宜时,多数只能旁观了。
3对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则较易发生多个集体都主张对被征收、征用的自然资源都享有所有权,这就需要先通过确权程序进行权利的确认。
4还可能发生对权利虽然认同,但对林地、草原等的范围存在争议的情形,也是需要通过确权程序进行权利确认。
林地、草地等权利发生争议时,一般都是通过政府先行处理,如《森林法》中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其实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行政复议法》中也规定了林权确认应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程序都较繁琐,我们的建议相关权利人及时找专业律师,及时帮助其维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