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拆迁赔偿多少钱(公产房拆迁承租人已死亡共同居住人有补偿吗)
导读:公有住宅租赁者去世后,拆迁赔偿标准不固定,涉及多方面因素,包括住宅面积、地理位置和当地拆迁政策等。赔偿内容通常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金...
公房承租人死亡拆迁赔偿多少钱
导读:公有住宅租赁者去世后,拆迁赔偿标准不固定,涉及多方面因素,包括住宅面积、地理位置和当地拆迁政策等。赔偿内容通常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金额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一、公房承租人死亡拆迁赔偿多少钱
关于公有住宅租赁居住者在离世之后的拆迁赔偿款项并无一个固定无比的衡量准则,其金额往往因为多方诸多的因素而产生波动。
例如,公有住宅的楼面面积、地理位置所在的区域,以及所在地域所实行的拆迁政策等等都会对赔偿金额产生影响。
常规来看,拆迁赔偿款通常由房屋价值的弥补损失,搬迁至其他住处的初步安置费用,以及暂时期间的安置费用等部分组成。
然而,具体的金额还需要依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评估做出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房产证如何办理?
作为公房的承租者,您所拥有的并非将公房归为己有的权利,而仅仅局限于暂时性的居住使用权而已。
正因如此,您无法单独办理暨对该公房进行建盖房产证的手续,而只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原先的承租者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负责申请更名的人士,必须是在其过世前与您共同居住在该公房中的亲属或业务合作伙伴,且他们还需符合相应的租房要求和条件。
根据自2021年始生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有关条款所述,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借期内离世,那么与其在生前存在共同居住关系的人员或者共同经营的专业人士,便有权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和租赁该处房产。
此外,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具体的硬性条件:
首先,申请人在当地必须没有自有房产或者现有住房面积远远小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其次,收入及资产情况必须低于政府设定的规定标准;
最后,若申请人属于外地打工人员,则他们需要在当地谋求并维持稳定工作满一定年限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其实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实我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三、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有补偿吗
在公租房的承租人为故去之后,有关拆迁补偿的问题就显得颇为繁复了。
不论如何,我们都知道公房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大致上涵盖了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偿三大部分。
若是公房的承租人在拆迁公告正式公布之前就辞世离开,那么公房管理部门有可能会重新确定新的承租人选,此时拆迁补偿将会直接发放给新的承租人。
可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离世,那么他所留下的补偿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归处安排。
倘若承租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具备成为共同居住者的资格条件,他们也很可能因此而获得对应的补偿利益。
所谓的共同居住者,通常是指那些在公房中已经居住了一段时间,并且户籍也在该公房之内,同时自己并没有其他住所的人。
然而,关于最终补偿的分配事宜,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拆迁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考量与权衡。
公有住宅租赁者去世后的拆迁赔偿缺乏固定标准,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住宅面积、地理位置及当地拆迁政策。赔偿通常涵盖房屋价值弥补、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具体金额需依地方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公租房承租人拆迁前死亡
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死亡后,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是其实可以变更为新承租人的。房屋在拆迁前就变更了新的承租人,新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便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若是未及时变更承租人,在拆迁时,已死亡的承租人不能取得拆迁补偿,但共同居住人有法定的继续租赁权并且其实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公有租赁房屋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主要解决职工家庭居住问题,在被征收拆迁时,公租房的承租人有权利获得征收拆迁补偿。而承租人大多年龄偏大,在岁月的变迁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承租人去世的情况,而征收拆迁时被拆迁人死亡,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其他人还是否是公租房的承租人呢?还有没有权力获得拆迁补偿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来为您作出详细分析:
根据不同情况我们需要分类讨论,要看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死亡后,是否变更了新的承租人。关于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的问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但在各个地方法规中存在相应规定。例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其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其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其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其实我们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其实我们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其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因此,按照通行的做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可知: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死亡后,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是其实可以变更为新承租人的。房屋在拆迁前就变更了新的承租人,新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便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若是未及时变更承租人,在拆迁时,已死亡的承租人不能取得拆迁补偿,但共同居住人有法定的继续租赁权并且其实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时间点。拆迁补偿款不属于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征收拆迁确定被征收人时为分界线,承租人在征收确定前死亡的,其不属于被拆迁人,因此也不属于被补偿人,在征收确定后死亡的,便属于被补偿人。
房屋拆迁补偿款由被拆迁人共同共有,具体如何分配其实可以在家庭成员内部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其实可以通过调解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割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