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罪名是否构成(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导读:恶意讨薪罪名是否成立1. 采用少数精干员工承接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大批量的农民工进行薪酬诉求。在与工程业主洽谈初期,尽可能满足其对于劳动力需求的减少,然而一...
恶意讨薪罪名是否构成
导读:恶意讨薪罪名是否成立1. 采用少数精干员工承接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大批量的农民工进行薪酬诉求。在与工程业主洽谈初期,尽可能满足其对于劳动力需求的减少,然而一旦达成协议之后,立即调集大量的农民工抵达施工现场,以此手段来获取更多的劳务报酬;若工程业主未能同意支付更高的劳务报酬,他们会纠集民众多方围堵,阻碍施工项目进展,并向工程业主提出无理的撤场费要求。一、恶意讨薪罪名是否构成
恶意索薪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犯罪的构成要件
1、部分承包商选择雇佣少量员工来承担各类工程,待工程甲方签署合同之后,他们会迅速召集大批农民工前往施工现场,以此名义通过集体讨薪的方式获取更大数额的劳务报酬。若工程甲方拒绝支付额外的劳务薪酬,这些承包商便会采取聚众滋事的手段,拒绝离开施工现场,并向工程甲方提出无理要求,索取高昂的撤场费用。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诸如质量、安全以及进度等方面的问题,承包商往往会拒绝承担工程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相应责任,并与工程甲方发生激烈争吵乃至谩骂,进而引发矛盾与冲突。
3、承包商常常利用“工人讨薪”这一策略来解决工程各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他们可能出于个人利益考虑,故意拖欠、扣留劳动者一至两月甚至更长时间的工资,然后告知农民工是由于工程甲方尚未下拨工程款项导致无法发放工资,只有在从工程甲方处获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资。这种欺骗性的行为旨在怂恿和煽动农民工一同前往工程甲方单位进行讨薪活动。
4、部分社会劳务分包人员存在私自揽活且随意定价的现象。他们中的一些人会利用或者冒充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所谓的“恶意讨薪”行动。当项目出现亏损或者工程价款支付不足的情况时,这些分包人员可能会违反工程合同协议的义务,指使和教唆农民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中标单位追讨劳务报酬。
此外,项目经理与“包工头”相互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借口,或者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利用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恶意索要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恶意讨薪罪立案标准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存在恶意欠薪罪这一罪名,并未额外设恶意讨薪罪。
然而,在面对欠薪案件时,当事人其实可以积极搜集与相关企业恶意欠薪行为相关的证据,从而依法通过恶意欠薪罪来进行权益维护和追溯。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以为其立案并展开刑事侦查工作:
(1)采用转移资产或逃避躲藏等手段躲避支付劳动者相应薪酬的;
(2)有支付能力却故意拖延不付款的情形;
(3)拖欠金额达到一定级别的;
以及(4)经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其实我们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其实可以申请复议。
三、恶意讨薪罪山东法院怎么判
在讨薪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毁损公共或私人财产、实施敲诈勒索等,将依据其具体行为表现及所涉及的罪名进行相应的定罪与量刑。
在山东省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会全面权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采取的行为方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举例来说,针对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若情节轻微,有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但若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则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等刑罚。
至于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量刑则需结合勒索金额大小、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每起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
承包商或利用农民工讨薪施压甲方,以求获取更多报酬;或在工程问题发生时,拒绝担责并与甲方冲突;或故意拖欠工资,诱导农民工向甲方讨薪;部分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定价,恶意讨薪或违反合同,教唆农民工追讨劳务报酬。
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是: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时,拒绝承担工程合同中明文规定所涉及的协议责任;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一、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
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工程甲方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厚,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达施工现场讨要更多的劳务薪资,如工程甲方拒绝支付更多的劳务薪资,则聚众闹事拒绝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工程甲方无理索要高额的撤场费。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
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时,拒绝承担工程合同中明文规定所涉及的协议责任,与工程甲方吵闹、辱骂从而发生矛盾、冲突。
3、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
承包商因个人原因故意拖欠、押扣劳动者一两个月甚至更多工资不发,然后告诉农民工是因为工程甲方的工程款没有下拨下来,想要发放工资就必须先向工程甲方要拿到工程款,以欺瞒双方的形式从而鼓动农民工一起到工程甲方单位讨要薪资。
4、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
部分社会劳务分包人员利用或假借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恶意讨薪”包工头在发生项目亏损或工程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工程合同协议义务,指使教唆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劳务薪资。
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利用弱势群体的身体,不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
二、恶意讨薪罪立案标准
1、《刑法》并未规定恶意讨薪罪,这不是犯罪,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刑法只规定了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
2、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其实我们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其实我们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欠发工资的情况,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追要。劳动者讨要薪资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协商不成则其实可以申请仲裁,切不可偏激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