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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法律效率与法律效力有什么区别)

(一)法的效力概念  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什么是法律效力(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的话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交流吧。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法律效率与法律效力有什么区别)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4.法律效力的根据:

 (1)出于习惯:因为人们从小接受这样的教育要尊重父母、知识、权威,同时也包括法律,因此守法成为了人们心理中的一种习惯和组成要素,自然而然地会遵守法律。

 (2)合法认识:是人们对国家法律及其裁决的合法性的认同,由于法律或裁决是出自人们选择的政权通过法定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所产生,使人们对它有合法性的认识,相信并认同,于是会加以遵守。

 (3)畏惧心理: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暴力,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惩罚,对法律具有的惩罚性的恐惧,使人们被迫服从法律,予以遵守。

 (4)社会压力:人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的,社会有相应的行为模式,是人们所共同依赖的,一旦有人违反,将会损害到其他依赖和服从这些行为模式的人或组织,彼此之间的行为依赖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压力迫使人们服从法律。

 (5)个人利益:公民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因为守法相对于其他选择而言。是对行为者最为有利的结果,出于理性的考虑,会选择守法。这在学说上是一种功利论的观点。

 (6)道德信念:守法是合乎道德的,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守法不仅意味着自身会得到好处,也使得他人获得好处,反之,会使守法的人利益受损。这就产生了这样的道德观念,根据公平的道德原则,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服从政府和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

 (二)法的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指法适用于什么人,即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1)确定法律对人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只要是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该国法的约束,但对于外国人,即使在该国境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②属地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不论是否为该国公民,只要其身在该国境内,都适用该国法。

 ③保护主义原则,即一国法的适用以保护该国利益为依据,任何人不论其是否为该国公民,也不论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侵害了该国利益,就适用该国法。

 ④综合主义原则,该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既维护了本国利益,又尊重了他国主权,具有现实的操作性。

 (2)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①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境外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须考虑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什么地方适用和有效。一般说来,一国法在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有效。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及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如驻外领事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3.法的时间效力。

 所谓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效力终止及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的三种表现形式:

 ①为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为公布后在某一规定的具体时间生效;

 ③为公布后待一定条件满足后生效。

 (2)法的效力终止的两种表现形式:

 ①为明示废止,即新法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②为默示废止,当旧法未被明示废止而与新法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而旧法被自动废止。

 (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①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②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利追溯原则”。

 ③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法律效率与法律效力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法律效益是指通过立法、执法、诉讼、守法过程中对法律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除去各种成本耗费后,进而实现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综合效果。用公式表示为:法律效益=法律收益-法律成本。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那样行为。法律效力有时还指某种行为或事实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够获得肯定性法律后果。

2、时间效力不同:

法律效益:指法律的实施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了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或目的。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

3、层面不同:

法律效益包括法律的外部效益和法律的内部效益。法律的外部效益具体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法律的内部效益是指法律自身运转过程中的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效益、执法效益、司法效益、诉讼效益、守法效益等。

法律效力主要有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空间效力(法律生效的地域)、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属地为主结合其他)。

发生法律效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某种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进行活动且必须服从。法律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死刑 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的原则是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法对人的效力采用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属人主义。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法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本国自然人无论在国内外,都受本国法律制约。属地主义。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凡居住在本国领域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一律受本国法律制约。而本国人在国家领域外,则不适用本国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有法律效应这个词吗?是什么意思?

即是有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延展阅读:

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

2、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3、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4、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考点1: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一、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其一,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其二,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其三,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

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中国也实行综合原则

这一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

第二,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法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

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二、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即指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

(二)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的废止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

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

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

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中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2008年法硕辅导:简述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一、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的效力。凡是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

2、对外国人的效力。包括两情况:一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适用问题;二是对在中国境外的的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上构成犯罪的除外。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根据法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不同来区分的。一般来讲有四种情况:

1、在全国有效的法律。是指在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内生效的法律,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上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驻外使馆和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

2、在地区有效的法律。一般是地区性法律的管辖空间。

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越出国境。

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一般来讲,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该条约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由专门法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二)法律效力的终止

法律效力的终止是指通过明令废止或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某一法律的效力。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告旧法律作废;(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律效力的意思

法律效力的解释 ①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1) 时间 效力,指法律 开始 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 用于 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②法律上的 约束 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 受到 法律的 保护 。 词语分解 法律的解释 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 机关 制定, 国家 政权保证 执行 的行为 规则 详细解释.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 一定 文字形式,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公民 必须 遵守的行为规则。古代多指刑法、律令,今亦泛指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 效力的解释 效劳;为;出力但有甚事,即当效力。;;《 三国演义 》详细解释亦作“効力”。.效劳, 尽力 。《吴子·图国》:“乐以进战,効力以显其忠勇者,聚为一卒。”《后汉书·方术传上·许杨》:“明府今兴立 废业 ,富国 安民

法律的效力主要包括哪些

法律效力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奏效的时间和终止奏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奏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奏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一、认定法的效力位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宪法至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法的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其相冲突,不合乎宪法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应具有法的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效力位阶主要取决于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一般来说,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越高,法的效力就越高。因此,当下位法和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阶的法。这是处理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主体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类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当两个都具有法的效力的新旧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后来制定的规定,即“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需要说明的是,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该新旧法律规定的制定主体是相同的,并且二者之间不存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并无适用上的先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做出决定。

我国立法第86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主体在同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别立法时,特别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但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对于不同主体就相同领域内的问题制定的法律规范,仍然依照制定机关的等级决定法的效力位阶的高低。

而且,一般法和特别法应当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假如属于不同性质或不同部门的法,例如行政法和刑法之间,就不存在一般和特别的问题。

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国际法既不高于也不从属国内法,同时国内法也不从属于国际法。面是在特定情形下,凡主权国家签署或批准、认可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对国内也有约束力,即使同一问题既有国际法规定又有国内法规定而两者相冲突时,国内法律规范不得与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相抵触。

当然,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并不是绝对的,对于主权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就不适用该原则。

6.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法规中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该类规定,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任意性规定是指法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可以选择的空间。当然,正因为是任意性规定,所以,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该规定的适用。不过,任意性约定不得违背禁止性规定。对某一事项有强制性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强制性规定。

二、法的效力可以分为三种

1.对象效力

2.空间效力

3.时间效力

三、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法律效益和法律效力的区别

(1)时间效力不同:法律效益,指法律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了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或目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

(2)层面不同:从宏观层面看,法律效益包括法律的外部效益和法律的内部效益。法律的外部效益是指法律本身之外的社会各项收益与成本之比,具体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法律的内部效益是指法律自身运转过程中的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效益、执法效益、司法效益、诉讼效益、守法效益等。

扩展资料

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百度百科-法律效益

百度百科-法律效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法律效率与法律效力有什么区别)

好了,关于“什么是法律效力(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什么是法律效力(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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