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劳务派遣应“同工同酬”(如何同工同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
好的,现在我来为大家谈一谈什么是同工同酬怎么解释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关于什么是同工同酬怎么解释的话题,我们开始说说吧。
如何正确理解劳务派遣应“同工同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如何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对于前两个条件:同岗位、同工作量,衡量起来还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同样的工作业绩衡量起来就比较困难,因此不同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有时待遇会有很大出入。
新劳动法出台,同工同酬如何操作,同工同酬的标准认定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 条款解读:《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部分,对用工单位管理正式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作了“同工同酬”的规定。但对于什么是“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意见》立足企业管理的具体实际,对“同工同酬”作了拓展性的解释,即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意见》在此基础上,认可了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 企业应对:“同工同酬”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在实际执行中需要灵活加以判断和处理。企业可以通过对薪资结构、奖金结构和福利结构的灵活处理,来实施员工薪酬的合理化差异。另外,企业在招用派遣员工、临时性员工时,均可通过灵活的薪酬制度进行合理调控。
如何理解同工同酬
那么什么是同工同酬?同工同酬应怎样理解? 根据之前的执行尺度个人对同工同酬是这样理解的:工作岗位、职级、工作内容相同的,应做到同工同酬,而且“同工同酬”不仅仅指工资待遇相同,还应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同样同工同酬也不能理解为狭义的同工同酬,即应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应该是相对广义的概念。 同工同酬应具备怎样的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他人相同的劳动量; 3、同样的劳动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下面两个案例是否符合同工同酬的条件? [1] 甲与乙都在A公司任职,他们的工作岗位均属于辅助性,甲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乙是和当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A公司老板听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对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更严格更不利,所以请HR部门引入劳务派遣公司服务,又听劳务派遣公司的介绍说,利用他们的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工人派送到A公司服务,那么这些员工将不属于A公司,可以在用工成本上有所不同。A公司老总很疑惑,劳务派遣的本意不是让公司从普通的事务性工作中跳出来而去从事专业的事吗?工资不是应该与公司正式员工一样的吗?劳务派遣公司说,是可以有所不同的,你想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动等央企都在使用劳务派遣,他们不就图个在待遇上可以有所差别吗?事实上他们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待遇上的确与其正式员工有天壤之别?老总想想也是。劳务派遣员工是否满足与正式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呢? [2] B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均有分公司,一天公司人资部门接到位于甘肃地区老总丙的电话,丙总说上个月一次集团交流期间,甘肃公司派出的员工听说与上海地区的员工在薪酬待遇上有很大的差距,感到非常不满。回去后向丙总抱怨,我们公司工作环境差,销售额虽然没有上海公司的多,但我们开拓市场的难度甚至比上海公司更难,凭什么我们的待遇就连他们的一半都不到。总公司人资部门解释,这个主要跟公司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与最低工资来设计的。丙说不依不饶,那么凭什么我们的员工超出当地最低工资的1倍,上海地区的超出当地最低工资的3倍呢? 对比下,上述两个案例是否符合同工同酬呢?案例1 很明显符合,这也是国家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的一记重拳,也是对广泛利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央企们的利益冲击,或许也是该条例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之一,但相信此条很明确地在《工资支付条例》中体现;案例2 相信也广泛存在并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实际上地区、行业、部门间也属于广义的同工同酬范畴,至于这一点会否在《工资支付条例》中明确,相信还有一定难度,让我们拭目以待!
同工同酬如何解释?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对于前两个条件:同岗位、同工作量,衡量起来还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同样的工作业绩衡量起来就比较困难,因此不同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有时待遇会有很大出入。 关于不同的用工形式下的职工待遇是否应当一致的问题,如果从严格的意义来说,公司职工的劳务工也应当体现同工同酬原则,但是由于分公司并不是和劳务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报酬是直接支付给输出劳务的公司,因此劳务工是没有权利直接向分公司提出提高待遇的,而是应当由输出劳务的公司与分公司协商。
同工同酬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2009年10月,人保部透露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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