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一)负担行为: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之法律行为,即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之法律行为,又称为债权行为,例如:买卖、保证。(二)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权利变动、设立负担...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讲解一下“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工作原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一)负担行为: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之法律行为,即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之法律行为,又称为债权行为,例如:买卖、保证。
(二)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权利变动、设立负担或消灭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乃以移转,设定特定物权或无体财产权、债权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生效后,当事人间具体之权利义务关_将发生创设、变更、移转或消灭之效果。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权之设定、债权让与、债务免除。
(三)二者之主要不同点在于:
1、处分权有无之不同:在处分行为,行为人须于处分标的时有处分权,否则构成无权处分,效力未定;而在负担行为,则行为人就标的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
2、内容之不同:在处分行为,尤其物权行为须受“物权法定主义”之限制。而负担行为原则上无此限制,只须不违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即可。
3、标的之特定不同:在处分行为之标的须特定,即标的物特定主义。而负担行为之标的则不受此限制,只要可得确定即可。
4、标的之不同:在处分行为须就一个标的作成一个物权或准物权行为。而负担行为则可同时就一个标的,做成数个不同之负担行为。
5、有因性之不同:在处分行为_无因性理论,即独立有效之处分行为不因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撤销而受影响。而负担行为则因原因行为之不成立或有瑕疵而影响其效力。
6、效力之不同:在处分行为就同一标的作成数个处分行为时,其效力依作成时之优先次序定之。而负担行为则_平等原则,其效力均相同。
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D
(1)选项AB: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2)选项C: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作为/不作为)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的与负担行为的区分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乃民法上最重要的二类法律行为。这二个法律行为系由法学家所创设,具高度技术性,因其贯穿整个民法,可以说是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必须彻底了解,始能对现行民法作正确的的解释适用。 区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在法律上的实益有二:
(1)关于处分行为,应适用所谓标的物特定原则,即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至迟于其生效时,其标的物须属特定,并须就一个标的物作成一个物权行为或一个准物权行为(即一物一权原则)。反之,负担行为则不受此限制。
(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原则上凡财产权人,就其权利标的物皆有处分权,具有处分标的物的权能(处分能力)。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者,为无权处分,效力未定(参阅台湾民法第118条、中国合同法52条或“无权处分”词条)。反之,于负担行为,则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各自分离,故应就各该行为本身判断其是否成立或有效。例如,甲出卖乙之A、B二书于丙,并将该二书交付于丙。此时,其买卖契约有效,因买卖契约系负担行为,不以出卖人为所有人或有处分权为必要,出售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仍属有效。就物权行为言,因直接涉及所有权的变动,须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就AB二书言,甲均属无权处分。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自始至终有效。
好了,今天关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