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什么要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美国4月17访台是否能)
就为何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问题,新华社记者专访了军事科学院著名专家罗援,他的主要观点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顺乎民意的战略举措,是对“台独”分子的当头棒喝。反分裂国...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谈论台湾关系法内容的话题。这个问题集合包含了一些常见和深入的问题,我将详细回答每一个问题,并分享我的见解和观点。
我国为什么要制定《反分裂国家法》
就为何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问题,新华社记者专访了军事科学院著名专家罗援,他的主要观点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顺乎民意的战略举措,是对“台独”分子的当头棒喝。反分裂国家法将为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提供法律依据和尖兵利器。以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各国宪法都有维护国家统一的条款,加拿大、俄罗斯、英国都曾用法律武器与分裂分子进行斗争。因此,我国通过立法来“反独止独”,天经地义,无可非议。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有五大意义:一是以统一意志对抗分裂企图。统一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不以个别分裂主义分子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的。反分裂国家法是时代的产物,是全体中国人民的选择。二是以正法对抗歪法。反分裂国家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派生出来的子法,它与母法中关于对台湾地位的认定是统一的。“台独”分子想通过什么“修宪”、“制宪”来分裂国家,但不管耍什么花招,都逃不脱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的制衡。三是以大民意对抗小民意。反分裂国家法是包括大陆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声。台湾当局误导、裹胁一部分台湾民众假冒“民意”与祖国人民对抗,必然会碰得头破血流,那些被台湾当局蒙骗的部分台湾民众最终也会明辨是非,回归代表中国根本利益的主流民意。四是以主权法对抗干涉法。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不像某些国家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以国内立法形式干涉他国内政,企图在别国制造分裂和混乱。五是有利于依法扬威。有了反分裂国家法的支撑和保障,一旦“台独”分子试图把台湾从祖国的版图中分裂出去,中国人民解放军就可断然出手。
美国4月17访台是否能
在中美两国交往的历史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个美国意图“改造中国”的使命,它植根于美国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之中。这一使命在新中国成立后依然根深蒂固于美国人的思想观念里,美国对台湾的扶持成为这种“使命”的延续,即以美国的民主、自由等价值观和制度来影响和改造台湾、进而以台湾为“灯塔”促成中国大陆也发生变化,以期最终达到“改造中国”这一美国对华战略目标。换言之,美国的对台政策服从于美国的对华战略和目标,它可被解读为“改造中国”使命的体现。这一使命的作用延续至今,长期以来,美国把台湾当做移植和扩展美国式民主政体和价值观念的重要一环,更是其影响中国大陆政治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台湾是美国对中国大陆进行“和平演变”的工具。
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就台湾问题发表声明。重申美国在有关国际协议中的承诺,并称台湾已归还中国,"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对该岛行使权力",美无意插手台湾问题。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两天后美国政府宣布第七舰队封锁台湾海峡。杜鲁门在他的声明中声称:"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 的考虑"
1954年,美台签署《共同防御条约》,正式确立起美台间的军事同盟关系。
1951年,美国正式开始向台湾提供经济援助起,到1965年经济援助结束止,以各种方式向台湾提供的经济援助达 14.82亿美元,平均每年近1亿美元。
1955年,美国要求在联大讨论台湾问题,鼓吹"两个中国",受到国际社会、中国政府和台当局反对。
1972年中美《上海公报》:美国第一次公开表示接受一个中国的原则
1979年初,美国与台湾互设了处理双方非官方事务的机构
1979年3月美国国会炮制《与台湾关系法》:以立法形式继续向台做出安全承诺,其后向台湾出售武器成为美台军事关系的重要内容。
1982年中美《八一七公报》: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
1991年6月和7月,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先后通过《台湾前途修正案》,使该案成为1992年度美国援外法案的一部分。
1994年4月29日,美国国会通过《1994和1995年对外关系授权法》,首次公开以法律形式将,《与台湾关系法》凌驾于“八一七”公报之上。
1994年9月,美国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包括允许台湾高层***过境、支持台湾加人一些国际组织以及对台军售等多项具体内容的对台新政策。
美国政府于1995年6月允许李登辉访美。
1997年中美联合声明:美方重申,美国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
2003年6月1日:胡锦涛与布什在埃维昂举行了会晤。布什强调了美国支持“一个中国”、不支持“台独”政策。
2006年2月:月陈水扁提出“废统论”引起美国反弹,美国政府重申“一个中国”政策以及中美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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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到底是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 一般来讲,根据政治学的定义和国际社会遵循的标准,政治实体的主权定义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人口、国土、政府和国际地位的承认。严格从定义上看,台湾至少具备了政治实体的前3个要素,独缺国际地位的承认,也可以说台湾的“主权独立”是事实上的(de facto})的。相比巴勒斯坦国的有国际地位承认但没有在主权政府治理下的人口和固定国土的情况,台湾的主权地位可能更加明显。但台湾不是国际社会中的正式国家成员,因为台湾不是以主权国家为成员单位的联合国的成员。当然台湾在以妥协性质的“中国台北”名义下成为一些非政治性的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如国际奥委会、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所以严格的说,台湾并非完全没有国际地位的承认,至少还有十几个邦交国。同时,台湾的护照作为国际旅行文件是被各国广泛接受的。台湾与许多国家也有非官方的正式关系,甚至包括提供基本的领事保护;特别是与美国有非官方的正式关系,美国甚至有“台湾关系法”这样的国内立法对台湾地位的涵盖与保护。所以说,台湾的主权地位其实是一种模糊和尴尬中的存在,但进一步成为正式的国际社会的主权国家成员却非常之难,主要是因为一系列国际条约的限定和现在得到国际承认的代表中国主权的是北京政府。 从另一方面说,北京政府是否对台湾拥有主权呢?按照国际条约和大部分中国与其它国家建交的公报看,可以说有;但在实际上,1949年后的北京政府又确实没有在台湾真正行使过主权,所以这个主权更多是法理上的(de jure})的,而非事实上的。一种常用的解释是把现在的大陆与台湾的分裂状况看成是未结束的内战的延续,因此北京政府没有能行使在台湾的完整主权只是一种暂时情况。虽然这种说法可以在国际法的框架内被接受,但在50多年里双方实际上的分离所造成的既成事实已经很难被一直看成是一种暂时现象,所以说这个说法是可以被挑战的,这种挑战现在有将来也会有。 由此可见,北京真正要取得的是有实质意义的主权。而台湾则相反,其实台湾独立要争取的是将其法理上的主权名义从大陆名下转到台湾名下。如果说两者对主权内涵的认知相同的话,所争取的主权部分似乎并不相容。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政府有关台湾问题和中国立场的“旧三段论”和“新三段论”的演变。以前的标准说法是:中国只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而新的说法是:中国只有一个,大陆和台湾均为中国之一部分,中国主权不容分裂。新的定位不仅是一种文字上的斟酌修饰,而且也承认了在“一个中国”框架内台湾的“共享主权”地位。其实,在共享主权的原则下,双方是可以进一步讨论的,比如联邦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共享主权。 现在,民进党政府不接受“一个中国”共识的立场而造成了死结,原因在于他们简单地把接受一个中国的原则等同于向北京投降、接受台湾成为一个地方政府;另外一方面,在大陆官方看来,对台湾自决权的接受就是对台湾独立的接受。其实,即便是坚持台湾自决权的立场,也要注意两点。第一,自决权行为的结果多样性是必然的,就是说自决权只是一种权利,行使该权利导致结果的多样性是题中应有之义,即可能是独立也可能是统一。但大陆不能接受台湾独立作为自决权的一个选项的存在。第二,对自决权的定义的理解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分析有关台湾自决权的相关内容。 二、台湾对自己政治前途自决权的内涵 需要指出的是,台湾民众对自己的前途享有自决权的基本原则是应该被承认的。如果台湾对自己的前途从原则上讲拥有自决权,那是什么样的自决权?是民族自决权还是住民自决权?这种自决权包括分离、独立之权吗? 在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和随之而来的非殖民化浪潮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成为普世人权的核心部分在国际关系中得到了广泛的承认。民族自决权简单的说就是每一个民族都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包括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但是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民族都可以也应该成为独立的国家,否则现在世界上就会多出至少几十个主权国家,世界上也就不会有这么多的多民族国家了[1]。而在当今国际体系中,多数国家仍属于多民族国家[2]。 国际社会对民族自决权的问题逐渐形成了一些共识。那就是,民族自决权主要适用于非殖民化时期解除殖民主义统治的民族独立解放运动的情况下,并非鼓动所有民族都建立自己的新国家;民族自决权并不是绝对、单一走向、排它的概念,比如在已经建立的多民族国家内的民族自决权主要指的是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特别是保证少数民族自治权,而并非是一概支持少数民族的分离独立要求;当然如果一个多民族国家没有在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对少数民族的权利给予实际的保护,而是实行强制的种族同化、文化灭绝政策,那么民族自决权仍可以成为少数民族要求自治甚至分离和独立的法理基础。不过,因为历史原因,特别是人文形态的演变、民族迁徙和民族融合的发生,在世界上造成了很多民族杂居的复杂情况。在此条件下,任何一个民族的独立要求的实现都可能会剥夺居住于同一领土内其他民族的自决权。所以联合国的态度是,民族自决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实现主要适用于非殖民化过程中民族国家独立运动的情况下,而并非针对已经建立的多民族国家内的民族分离运动
中美建交联合公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978年12月,中美两国分别在北京和华盛顿公布了两国建交公报,即中美建交联合公报。这是美国面临苏联扩张压力,中国面临苏联北部重兵压力,中美两国战略调整,两国关系发展的产物。公报的主要内容是:1979年1月1日起,两国正式成立外交关系,相互承认。美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台湾,美方承诺撤军、断交、废约,并不和台湾保持任何官方关系,在此基础上和台湾保持民间经贸关系。两国重申中美都不在太平洋、亚洲、以至世界范围内谋求霸权,也反对任何国家旨在建立霸权的努力。中美联合公报的发表,实现了两国关系正常化,建立了外交关系,促进了中美两国关系的改善与经贸等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同时也有力地反对了霸权主义。但是,此后美国又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违反了中美联合公报的原则,为中美关系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中美关系?
1972年2月28日 上海公报
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双方都认为,任何大国与另一大国进行勾结反对其他国家,或者大国在世界上划分利益范围,那都是违背世界各国人民利益的。
双方回顾了中美两国之间长期存在的严重争端。中国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场:台湾问题是阻碍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 "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 "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
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关心。考虑到这一前景,它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在此期间,它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
双方同意,扩大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是可取的。为此目的,他们就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新闻等方面的具体领域进行了讨论,在这些领域中进行人民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将会是互相有利的。双方各自承诺对进一步发展这种联系和交流提供便利。
双方把双边贸易看作是另一个可以带来互利的领域,并一致认为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的。他们同意为逐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提供便利。
双方同意,他们将通过不同渠道保持接触,包括不定期地派遣美国高级代表前来北京,就促进两国关系正常化进行具体磋商并继续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双方希望,这次访问的成果将为两国关系开辟新的前景。双方相信,两国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美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会对缓和亚洲及世界紧张局势作出贡献。
1954年12月美,台签订的《共同防御条约》的内容
美台共同防御条约 是美国与台湾当局在1954年间签订的正式国际条约,该条约是以军事为基础、包含政治经济社会等合作的多目标条约,至1979年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发布声明自动失效,不过随后美国国会通过《台湾关系法》取代之.
时代背景
当时正值冷战时期,美国为围堵共产势力,在朝鲜战争期间即与东亚国家缔结多边或双边联防协定;待朝鲜战争与中印战争一结束,中共即可集中力量对付台湾,造成1954-1955年台海情势紧张,加速台美双方签订防御条约.
美国当时态度明确,杜勒斯(Dulles)国务卿在签约前一天召开记者会,宣示本条约的意义如下:
1向各国宣示:明白表示台湾在国际外交的地位,并明白表示台澎绝没有被置于任何国际解决讨价还价的柜台上.因为没有条约根据,已使当时若干人士误认为美国可能会以台澎交换中共的让步,此项条约显示美国将不在任何国际密议中用台湾作买卖.
2向中国***宣示:驱散中共对美国协防台湾的认真保证所存的可能怀疑,除中共亦有许国际人士心存怀疑,如此宣示将明确消弭之.
3向台湾宣示:调整台美两政府间的军事安排.原本第七舰队的安排是根据与韩战有关的总统命令.这项命令日后可能随时撤消,但中美防御条约可使共同军事安排安置于长期正式的条约基础上.
长期影响本条约维持24年之久,是艾森豪威尔 (Eisenhower)政府在台美关系中最大的遗产,影响如下:
(一)本条约的利益不限于中美两国,而扩及整个西太平洋,如美日协防条约、美菲协防条约略有不同.
(二)本条约的基本精神是反共的,不仅在武 力军事上协防台湾,亦反对共产主义渗透台湾.
(三)本约规定,除自卫外,台湾对中国大陆采取军事行动须受于美国同意的限制,这点在某种程度上恢复杜 鲁门中立台湾的政策.
(四)阻止台湾反攻中国大陆,错失三个重大时机(1958,1962,1966),此后不复返攻时机,彻底扼杀中 华 民 国 反 攻中国 大 陆的希望.
(五)本约性质包含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福利,是多目标条约.
(六)本约以“台澎主权未定论”为前提,造成关于台湾主权未定论的争议.
好了,今天关于“台湾关系法内容”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台湾关系法内容”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