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哪些方面(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导读:处理劳动争议,首选协商,促劳企直接沟通寻共识。调解次之,借企业调解委或基层调解组织促和解。仲裁为第三途径,提交劳仲委依法裁决。对仲裁不服,可诉诸法院。劳动...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哪些方面
导读:处理劳动争议,首选协商,促劳企直接沟通寻共识。调解次之,借企业调解委或基层调解组织促和解。仲裁为第三途径,提交劳仲委依法裁决。对仲裁不服,可诉诸法院。劳动者应据情灵活选用适宜方式解决纠纷。一、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哪些方面
在面对劳动争议的问题上,处理方式往往需要我们首先考虑协商这种途径。协商即是让劳企双方有机会直接坐下来沟通,共同寻找出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调解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它其实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来实现,从而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再者,仲裁则是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裁决。若对仲裁结果仍存在异议,那么劳动者还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这些处理途径,劳动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该如何认定
关于各式各样的纷争,我们将详述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切界定方式:
首先,对于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所引发的有关支付薪酬的争议来说,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己方向劳动者发出了明确书面通知拒不支付薪酬,那么从这个口头上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便可视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时间点。
其次,若由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应纷争,用人单位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书面告知/通知劳动者相关事宜的话(包括书面通知的接收时间),则应以劳动者维护权益之日作为劳动争议的开始节点(即争议的开始时间点)。
最后,倘若劳动关系在解除或终结之后仍产生了有关支付薪资、经济补偿金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只要劳动者能够证实雇主曾就如何支付这些费用做出过明确承诺且承诺付款期限的具体日期紧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那么用人单位就其实我们应当从承诺付款行权之日起(即劳动争议起点时间戳)作为该项争议的开始时间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其实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的
关于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有一项法定的时效期间规定,即一整年。该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明确认知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进行了算起。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内,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进行仲裁申请并不受限于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制约;反之,如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则须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应的仲裁申请。请务必留意,如果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通常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若超过此期限仍未提起诉讼,那么仲裁裁决便会产生法律效力。
处理劳动争议,首选协商,促劳企直接沟通寻共识。调解次之,借企业调解委或基层调解组织促和解。仲裁为第三途径,提交劳仲委依法裁决。对仲裁不服,可诉诸法院。劳动者应据情灵活选用适宜方式解决纠纷。
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问题发生后,通过私下沟通的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在劳动争议中,争议的双方是特定的,一方必须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即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有利于促进问题的快速解决。在以上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中,自行协商和调解不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