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原则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导读: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调解原则。合法性强调依法操作;公正性确保平等对待;及时性避免拖延,速解矛盾;调解则通过沟通协商,减少对立,降低成本,是...
劳动争议的原则有哪些
导读: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调解原则。合法性强调依法操作;公正性确保平等对待;及时性避免拖延,速解矛盾;调解则通过沟通协商,减少对立,降低成本,是化解争议的关键手段。一、劳动争议的原则有哪些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其实我们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及时性以及侧重调解四大基本原则。
其中,满足法律规定乃是遵循合法性原则的核心要素,它敦促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及法规进行操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各方当事人得到平等对待是公正性原则的核心价值体现;及时性原则的设立旨在防止劳动争议的时间拖延,致力于尽快化解矛盾,达成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而调解则是着重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其原则在于倡导通过相互沟通与协商,尽可能地消除不必要的对立情绪,降低解决争议所产生的经济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其实我们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该如何认定
关于各式各样的纷争,我们将详述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切界定方式:
首先,对于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所引发的有关支付薪酬的争议来说,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己方向劳动者发出了明确书面通知拒不支付薪酬,那么从这个口头上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便可视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时间点。
其次,若由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应纷争,用人单位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书面告知/通知劳动者相关事宜的话(包括书面通知的接收时间),则应以劳动者维护权益之日作为劳动争议的开始节点(即争议的开始时间点)。
最后,倘若劳动关系在解除或终结之后仍产生了有关支付薪资、经济补偿金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只要劳动者能够证实雇主曾就如何支付这些费用做出过明确承诺且承诺付款期限的具体日期紧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那么用人单位就其实我们应当从承诺付款行权之日起(即劳动争议起点时间戳)作为该项争议的开始时间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其实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的
关于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有一项法定的时效期间规定,即一整年。该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明确认知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进行了算起。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内,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进行仲裁申请并不受限于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制约;反之,如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则须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应的仲裁申请。请务必留意,如果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通常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若超过此期限仍未提起诉讼,那么仲裁裁决便会产生法律效力。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调解原则。合法性强调依法操作;公正性确保平等对待;及时性避免拖延,速解矛盾;调解则通过沟通协商,减少对立,降低成本,是化解争议的关键手段。
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2、回避原则。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4、一次裁决原则。一、争议仲裁的调解原则。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其实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其实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
二、争议仲裁的及时、迅速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
三、争议仲裁的回避原则。
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其实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均为多数人组成,难免意见有分歧,而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均有平等的表决权,为保证裁决不因少数成员意见的不一而难以作出,故以少数服从多数,简单多数即可做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五、一次裁决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过去曾实行两次裁决所存在的弊端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决定履行。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及时、迅速解决争议事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原则有哪些的回答。这些原则的制定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劳动争议其实可以快速、公平、公正的解决。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其实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权限就要按照仲裁决定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