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的时效怎么计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量刑标准)
导读:劳动关系确立和确认的时效一般是一年哦,从你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那天开始算。要是劳动关系还在持续呢,那关于欠薪的争议去仲裁就不受一年的限制啦。不过呢,一旦...
劳动关系确认的时效怎么计算
导读:劳动关系确立和确认的时效一般是一年哦,从你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那天开始算。要是劳动关系还在持续呢,那关于欠薪的争议去仲裁就不受一年的限制啦。不过呢,一旦劳动关系终止了,就得在一年之内针对相关的争议去提出申诉,这个时效是从劳动关系终止的那一天开始算的。一、劳动关系确认的时效怎么计算,具体怎么算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与确认,时效期限一般设定为一个完整年度。该时效期限是从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利益遭受侵犯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的。
然而,在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内,如果因欠发工资等问题引发争议,那么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便不会受制于一年时效期的限制。不过,当劳动关系终止时,则必须自劳动关系终止的同日算起到一整年内提出相关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实我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关系确认有哪些时效限制
在确定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方面,仲裁时效为法定的一年时间段。这个期限是从相关人员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然而,假如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因欠发工资而产生的纠纷,那么雇员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受这一年的时限限制来看待仲裁问题。然而,假设雇佣关系终止了的话,雇员应自此之后的一年内提出此类申诉给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实我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关系确认需要哪些材料
劳动关系确认需备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明确权责,工资凭证反映待遇,社保记录验证福利,工作证等证件确认身份,招工表、考勤记录佐证入职与出勤,另有同事证言辅助证明。这些材料共同构成劳动关系真实性的有力证据链。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确立与确认时效通常一年,自知晓权益受损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时,欠薪争议仲裁不受一年限。但劳动关系终止后,须在一年内就相关争议提出申诉,时效自终止日起算。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量刑标准
1、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院一般对行为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犯罪后果达到特别严重标准的,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若是单位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则除了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量刑标准
1、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院一般对行为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犯罪后果达到特别严重标准的,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若是单位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则除了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是指哪些
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采用非暴力手段,即技术手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破坏的犯罪。如采用暴力手段即物理手段对计算机硬件进行破坏的,虽然也同时破坏了计算机的信息系统,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