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有效期为几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多久)
导读: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权益受侵害之日或应知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的欠薪争议,可随时申请仲裁,时效不受限。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需在此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有效期为几年
导读: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权益受侵害之日或应知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的欠薪争议,可随时申请仲裁,时效不受限。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需在此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逾期则失效。一、劳动争议有效期为几年
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整整一年时间。关于这一时效期限的计算,是从当事人意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的那一天开始起算。当我们讨论的是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因为欠薪问题产生的争议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期内发生的欠薪纠纷,那么劳动者就其实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个时候,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并不会对他们造成任何影响和限制。但如果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年时间里,发生此类争议,此时劳动者必须要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护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实我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争议有反诉吗
关于仲裁过程中被申诉方提出反申诉的问题,以及在进入法院诉讼阶段前反诉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常常引发人们的热烈讨论。
尽管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尚未正式涉及反诉问题,但是从法律理论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确实存在这样的可能性。
由于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劳动仲裁中的反申诉程式,但从一定程度上看,这并不妨碍其在实践上的运用和可行性。
事实上,现实当中已经出现了不少劳动仲裁情况,其中包含了对于反申诉事项的一并审理和裁决事宜。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相关要求,如果仲裁环节存在反申诉,那么当某一方对诉讼结果表示不满而向法院提起上诉之后,对方有权依法提出反诉。
这个反诉实际上符合反诉所必备的结构要素。
因此,我们其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在仲裁程序中存在反申诉现象的话,那么经过仲裁的妥善处理后,若任一方对结果仍不满意并决定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符合反诉条件便可提出反诉,这种反诉其实我们应当被认可为有效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有没有诉讼时效
劳资纠纷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诉讼时效规定。根据相关法规,劳动仲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以当事人得知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在此过程中,若涉及到拖欠工资等劳动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且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约束;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时,则需自此之时起一年内提出仲裁请求。值得一提的是,如对于劳动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并欲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纷争,必须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行使上述权利。此外,我们必须认识到时效性问题在法律领域至关重要,一旦超过此期限,可能会导致您丧失胜诉权。因此,在遇到劳资纠纷时,请务必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权益受侵害之日或应知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的欠薪争议,可随时申请仲裁,时效不受限。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需在此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逾期则失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劳动仲裁的时效期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并非绝对。在一定条件下,超出一年仍然其实可以申请仲裁,这类情形包括:
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之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在这些情形下,一年时效期间发生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一年期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实我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二、劳动仲裁时效过了规定期限,能否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正2001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申请仲裁时效的权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受理。这一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冲突,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其实我们应当以其为准,不再援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关于这个问题规定。
也就是说,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致使当事人不能依照时效规定申请仲裁的,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时效期间从时效中断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后,在合并计算的时效期间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受理,而继续计算后超过时效期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