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有哪些(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导读:处理劳动争议的措施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协商是双方自行沟通解决争议。调解可借助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导读:处理劳动争议的措施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协商是双方自行沟通解决争议。调解可借助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法定前置程序,必须完成仲裁才能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非必经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必要前提。一、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四种: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首先,协商即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沟通以寻求争议的解决之道。
其次,调解则其实可以借助于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协调与协商。再者,仲裁指的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必须先经过仲裁才能进入到诉讼阶段。
最后,如果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其实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协商和调解并不是必经的程序,但是仲裁却是诉讼的必要前提条件,当事人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仲裁程序后方可启动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该如何认定
关于各式各样的纷争,我们将详述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切界定方式:
首先,对于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所引发的有关支付薪酬的争议来说,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己方向劳动者发出了明确书面通知拒不支付薪酬,那么从这个口头上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便可视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时间点。
其次,若由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应纷争,用人单位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书面告知/通知劳动者相关事宜的话(包括书面通知的接收时间),则应以劳动者维护权益之日作为劳动争议的开始节点(即争议的开始时间点)。
最后,倘若劳动关系在解除或终结之后仍产生了有关支付薪资、经济补偿金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只要劳动者能够证实雇主曾就如何支付这些费用做出过明确承诺且承诺付款期限的具体日期紧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那么用人单位就其实我们应当从承诺付款行权之日起(即劳动争议起点时间戳)作为该项争议的开始时间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其实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的
关于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有一项法定的时效期间规定,即一整年。该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明确认知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进行了算起。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内,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进行仲裁申请并不受限于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制约;反之,如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则须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应的仲裁申请。请务必留意,如果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通常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若超过此期限仍未提起诉讼,那么仲裁裁决便会产生法律效力。
处理劳动争议的措施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协商是双方自行沟通解决争议。调解可借助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法定前置程序,必须完成仲裁才能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非必经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必要前提。
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劳动争议也就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因单位拖欠工资、拒绝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都可能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那么应该如何解决劳动争议呢?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又是如何分配的?对此本文将一一进行介绍。
一、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1、协商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其实可以协商,也其实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调解。
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其实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处理。
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解决。
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
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的特点,使得用人单位在举证方面处于天然的主要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而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其实我们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其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来说,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劳动者一般没有办法自己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力举证的单位承担。
而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仲裁和诉讼,在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要求也是存在区别的。劳动仲裁案件中争议双方其实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劳动仲裁案件没有规定逾期举证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劳动仲裁案件没有对举伪证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
与之相对的,劳动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那么就要承担逾期举证的不利后果,会被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而法院对伪证行为其实可以对其做出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其实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能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经常发生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有很多,大部分都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损时要懂得如何维权,必要时可寻求劳动争议相关的专家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