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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务受到损害赔偿依据是什么(医疗损害的赔偿依据)

导读:个体间开展劳务合作时,若劳务者造成了伤害,那接受方就得承担责任。而接受方承担责任后,要是发现劳务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就其实可以向其索赔。另外,如果...

导读:个体间开展劳务合作时,若劳务者造成了伤害,那接受方就得承担责任。而接受方承担责任后,要是发现劳务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因劳务受到损害赔偿依据是什么(医疗损害的赔偿依据)

因劳务受到损害赔偿依据是什么

导读:个体间开展劳务合作时,若劳务者造成了伤害,那接受方就得承担责任。而接受方承担责任后,要是发现劳务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就其实可以向其索赔。另外,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因为劳务本身而受到了伤害,那么这种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来划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因劳务受到损害赔偿依据是什么

劳务受损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个体间建立劳务合作关系过程中,若提供劳务者因为其所提供的劳务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则此种伤害其实我们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起侵权责任;而当接受劳务一方已经承担起侵权责任之后,他们则有权向那些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者进行索赔。同样地,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其劳务本身遭受到了伤害,那么遭受的伤害应依据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其实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其实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因劳务受到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务受到损害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需根据具体损害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例如,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等。同时,若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对损害赔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总之,具体赔偿标准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计算。

三、因工伤获得赔偿需满足哪些条件

因工伤获得赔偿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需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基础,可通过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其次,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列举的工伤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再者,要经过工伤认定程序,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其实可以提出申请。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劳动者才有可能获得工伤赔偿。

个体间建立劳务合作,劳务者造成伤害由接受方担责;接受方担责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务者索赔。,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其劳务本身遭受到了伤害,遭受的伤害应依据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劳务受到损害赔偿依据是什么(医疗损害的赔偿依据)

医疗损害的赔偿依据

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损害的赔偿依据

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其实我们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其实我们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其实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其实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其实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实我们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其实我们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实我们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其实我们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是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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