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规定有哪些(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
导读:一般来说,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雇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上通常是一样的。要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没有过错的话,就需要给劳动者经济...
高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规定有哪些
导读:一般来说,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雇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上通常是一样的。要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没有过错的话,就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这个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服务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要是满了六个月但不到一年,就按照一年来算,要是不满六个月,就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一、高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规定有哪些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普遍与普通雇员保持同等水平。倘若其系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并无任何不当行为,则该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通常依照劳动者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便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若劳动者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内被解聘,则按照一年的期限来计算;若劳动者的服务期未满六个月,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至于“月工资”这一概念,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推算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高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多少
高管超约解约补偿金额依解约原因和工作时长评估。雇主解约且劳动者无过错,每满一年付一月工资补偿,超六月不足一年按一年算,不足六月付半月工资。“月工资”指解约前十二个月平均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高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
高管解除雇佣关系的赔偿金计算与普通员工类似,部分情形有差异。用人单位解雇无过错劳动者,每服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前 12 个月平均收入。高管薪资超当地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计算,补偿期限不超 1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通常与普通雇员相同。若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且劳动者无过错,则需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服务年限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不足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
1、解除高管职务并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但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的法律关系,公司法也有规定,公司的股东会有权解除董事、监事的职务,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总经理。一些大型公司人浮于事,一些公司高管无法胜任相关职位,于是公司董事会对其解除职务。这里可能很多人会问,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如何规避单方面解除高管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根据律图小编整理的这篇文章,做个简单掌握。
一、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
1、解除高管职务并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但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的法律关系,公司法也有规定,公司的股东会有权解除董事、监事的职务,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总经理。关于解除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职务,公司法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应优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优先适用,只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可。但是公司解除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职务并不等同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若职务解除后,公司无正当理由又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就构成了劳动法意义上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高管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
而对于判断公司有无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除了公司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外,应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行为来判断,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职务时,同时存在阻止其上班、停发工资、中断社保等行为的,就其实可以判断用人单位也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解除其他高管人员职务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判断
因其他高管一般可由总经理任免,若用人单位只是单纯调整职务(降低职务或免除职务),我们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判断用人单位行为合法与否,若用人单位违法调整职务应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但劳动者因职务调整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若用人单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
二、如何避免解除高管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避免用人单位在处理与高管之间的劳动关系,尤其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区别对待。因高管身份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与高管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区别于与普通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将《公司法》第六章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禁止行为写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在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违反前述义务或禁止行为的规定,即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高管入职前要求其出具自身具备任职资格的书面承诺,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该书面承诺即构成“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等等。
2、分散高管人员的重要职权。如前述私盖公章的情形,我们的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公章使用的申请和登记制度,公章的保管制度,并且明确保管人的责任;公司公章由多人保管,使用公章需要有公章使用人及至少两名有权限的批准人签字确认,等等。
综上所述,由于公司高管的“双重法律关系”,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并不一定成立。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只是从公司法角度说的,只是对其进行了职务调整,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在解除高管职务后,又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构成侵权行为,高管有权要求公司给于相关赔偿。更多相关知识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四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