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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医疗费由谁出(医疗诉讼由谁举证)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时,工伤医疗费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不支付则由基...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时,工伤医疗费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医疗费由谁出(医疗诉讼由谁举证)

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医疗费由谁出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时,工伤医疗费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不支付则由基金垫付后追偿。若劳动者故意造成事故,费用自担。工伤医疗费承担主体主要是基金或用人单位,具体由谁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医疗费由谁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上下班途中要是碰到了交通事故,并且还符合工伤认定的那些条件,一般来说,工伤的医疗费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出。

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时候要是发生了工伤事故,那可就得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要是用人单位就是不支付,那就先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把钱给垫付上,之后再让用人单位把钱给还回来。

不过,如果是劳动者自己故意去造成的交通事故,那相关的医疗费用就只能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总的来说,工伤医疗费的承担主体主要就是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这两个,到底是哪个来承担,那得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去判断,可不能一概而论。

就好比说,要是公司按时给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出了事故,医疗费就由基金出;

要是公司没交,那公司就得掏钱。

要是员工自己不小心出了事,那自然是公司先出,之后再找基金;

要是员工故意搞出的事,那可就只能自己扛。

二、上诉时变更诉讼请求要多久完成

关于上诉时间段内新增或更改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其实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这些变更应该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并且必须遵守当地法院的相关程序与规定。

法院将根据案件的进展状况以及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允许进行变更。

若新增或更改的诉讼请求可能对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利益影响,或者超出了原审的范围,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不予以批准。

三、上诉时变更诉讼请求要多久才能开庭

在提起上诉并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过程中,开庭日期的具体安排并无固定的准则可循。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复杂性程度、自身的工作计划以及各方面的准备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才予以最终决定。

一般而言,从提出申请到实际开庭,可能需要经历数周乃至数个月的等待期。

然而,若案件本身较为简易且争议焦点不甚突出,那么开庭日期的安排或许能够相对迅速地得到落实。

当我们明晰了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医疗费由谁出这个问题后,还需关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在实际理赔过程中,若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存在部分重合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等,该如何协调处理呢?另外,如果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影响到工伤医疗费的报销和承担主体认定,又该怎么办?这些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和法律规定。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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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由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对于医疗诉讼由谁举证方面,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这方面是怎样来说明的?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方面的资料,一起来看看医疗诉讼由谁举证吧!希望以下资料对于需要了解医疗诉讼由谁举证有一定帮助。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其实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实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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