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二次不服的怎么办(二次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
导读:工伤鉴定二次结果不满意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解决途径。行政复议需在收到鉴定结论60天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其会审查原结论。若复议后仍不认可,...
工伤鉴定二次不服的怎么办
导读:工伤鉴定二次结果不满意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解决途径。行政复议需在收到鉴定结论60天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其会审查原结论。若复议后仍不认可,15天内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审查鉴定合法性。诉讼中要提供充分证据,留意时效,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工伤鉴定二次不服的怎么办
1.当工伤鉴定的二次结果让人不满意时,我们有两种途径其实可以去解决,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首先来说行政复议,一定要在收到鉴定结论的那一天起算,在60天之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申请。
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认真地对原来的鉴定结论进行细致的审查。
如果经过复议之后,还是对结果不太认可,那么在15天之内就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3.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我们必须要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用来证明原来的鉴定存在着错误或者是不合理的地方。
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地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资料以及证据。
同时呢,我们也要特别留意诉讼时效等相关的规定,千万不要因为疏忽而超过了时效,导致自己丧失了应有的救济权利。
总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合法的途径,坚决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工伤鉴定二次不服能否申请再次鉴定
其实可以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其实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公平公正。申请时要注意准备好相关材料,如之前的鉴定结论书、病历资料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工伤鉴定二次不服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其实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其实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这里需注意申请时间的严格限制,务必在规定的15日内提出。同时,重新鉴定需提交相关材料,如之前的鉴定报告、病历资料等,以便上级鉴定机构全面了解情况作出准确判断。若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将以原鉴定结论为准,可能影响后续工伤待遇的确定。
当遇到工伤鉴定二次不服的情况时,后续还有不少要点需要关注。一方面,你其实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再次鉴定的机构会重新对工伤情况进行评估审核。另一方面,若最终鉴定结果仍无法让你满意,在符合条件下,还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进一步争取合理认定。这一系列流程复杂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要是你在工伤鉴定二次不服后,对再次鉴定流程、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具体操作等存在疑问,别烦恼,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二次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
如果二次鉴定是在省级鉴定委员会进行的且表示不服的,职工只能接受结论而不能继续申请鉴定了,如果职工认为单位侵权其实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因为根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一、二次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
如果二次鉴定是在省级鉴定委员会进行的且表示不服的,职工只能接受而不能继续申请鉴定了,如果职工认为单位侵权其实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因为根据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其实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工伤鉴定程序: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民事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有限制么
鉴定次数没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鉴定,其实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官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其实我们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证据交换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认为在举证期,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举证的一个方式,也是当事人的一个权利,只要申请,就无限制的满足。
2、在开庭质证时,由于法官和当事人一般均缺乏专业知识而使其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同样,只要当事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愿意缴纳重新鉴定费,不管原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也不管当事人书写的重新鉴定书面申请理由是否充分,更不愿去了解当事人是为了拖延诉讼或其他目的,还是真心实意对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只要申请,承办法官就无限制的满足。
3、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无异议或者未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也不经审查就直接认定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结果可能造成错案发生。
4、承办法官认为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判决”,特别是对某些权威领域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更是不加辨析的盲目采信,不经过质证就直接认定其证据效力,结果也造成错案发生。
综上所述,劳动者申请去工伤鉴定目的也是为了自己的伤情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鉴定的结论与劳动者遭受的伤情不一致的,在进行了两次鉴定之后仍然不满意的情况就只能用行政复议来反驳机构的鉴定或者用诉讼向单位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