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虚构简历,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给不给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录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
劳动者虚构简历,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给不给补偿金
录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如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伪造履历等,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网友询问:
劳动者虚构简历,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付补偿金?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解答:劳动者应聘时提交的个人简历载明的学历和工作履历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认定为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在应聘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学历和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招工时重要的考量因素。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解析:
求职过程中,简历作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伪造学历,二是虚构经历。所谓学历作假, 一般是指低端劳动者没有学历而伪造学历、低学历而伪造高学历、此学历而伪造彼学历等;所谓虚构经历, 一般是指中高端劳动者没有某种经历或经验而进行虚构。
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经济情况。
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由于伪造学历简历,致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真实情况、职业技能等做出正确判断。该行为构成欺诈。而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和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因为劳动者的欺诈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许峰律师普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许峰律师简介
许峰律师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随后在部队从事律师工作,2022年换取地方的律师执业证。相信我,用我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能竭尽所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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